2022年最新组织、领导传销流动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2022年最新组织、领导传销流动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组织、领导传销流动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流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流动为名,请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历,并依照必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者返利根据,勾引、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别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流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流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流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流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和在传销流动中担当策动、指挥、布置、调和等首要职责,或者者在传销流动施行中起到症结作用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流动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档人民法院出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最近几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流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流动犯法,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流动刑事案件合用法律问题提出下列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流动为名,请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历,并依照必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者返利根据,勾引、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别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介入传销流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该对于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经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情势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以及人数,应该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以及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流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前提的限制没法一一搜集介入传销流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搜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瓜葛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介入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法事实。
二、关于传销流动有关人员的认定以及处理问题
以下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流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流动中起发起、策动、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流动中承当管理、调和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流动中承当宣扬、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经因组织、领导传销流动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者一年之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流动受过行政处分,又直接或者者间接发展介入传销流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于传销流动的施行、传销组织的树立、扩展等起症结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施行组织、领导传销流动犯法的,对于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流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用编造、曲解国家政策,虚构、夸张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粉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者其他欺诈手腕,施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动,从介入传销流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该认定为骗取财物。介入传销流动人员是不是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于相符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介入传销流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者间接管取介入传销流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经因组织、领导传销流动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者一年之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流动受过行政处分,又直接或者者间接发展介入传销流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介入传销流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动的处理问题
传销流动的组织者或者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请求传销流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别人员加入,构成上下线瓜葛,并下列线的销售事迹为根据计算以及给付上线报酬,攫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流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事迹为计酬根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流动,不作为犯法处理。情势上采用“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者返利根据”的传销流动,应该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流动罪定罪处分。
六、关于罪名的合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流动,同时形成组织、领导传销流动罪以及集资欺骗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犯组织、领导传销流动罪,并施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讹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动,形成犯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
七、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以上”、“之内”,包含本数。
本意见所称“层级”以及“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介入传销流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瓜葛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对于传销组织内部人数以及层级数的计算,和对于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者间接发展介入传销流动人员人数以及层级数的计算,包含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3年11月14日
[组织、领导传销流动罪刑法条文]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流动为名,请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历,并依照必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者返利根据,勾引、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别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流动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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