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出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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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形成出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一般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有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加剧处分。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出产、销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或者
形成出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一般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有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加剧处分。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出产、销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或者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食物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对于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致人死亡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分。

  出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认定?

  本罪与出产、销售不相符卫生标准的食物罪的界线

  1、犯法手腕不同。前者出产、销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后者出产、销笛的食物不相符卫生标准。如果掺入的物资有毒害性,但其自身是食物原料,其毒害性因为该食物原料污染或者腐败变质引发的,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按出产、销售不相符卫生标准的食物罪论处。

  2、对于危害结果的请求不同。出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是行动犯,施行该行动即形成犯法;出产、销售不相符卫生标准的食物罪是危险犯,只有存在足以造成为了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才形成犯法。

  本罪与投毒罪的界线

  投毒罪有故意与差错两种。本罪与故意投毒罪的区分症结在于犯法目的不同:故意投毒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者伤害,直接危害公共安全,而本罪的目的多为牟利,尽管行动人对于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是明知的,但其实不寻求危害结果的产生,行动人对于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能是间接故意。与差错投毒罪的区分症结在于对于在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差错投毒罪不是故意在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而是因为忽略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酿成的;而本罪则是故意在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具体言之,完整由于差错而将有毒、有害的物资掺入食物之中的,应该认定为差错投毒罪;明知是有毒、有害的物资而故意掺入食物当申,但又不具故意投毒的目的,应认定为出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此外,本罪可由自然人或者单位形成,但投毒罪只能由自然人形成。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玩忽职守罪的界线

  区分症结往于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在出产、销售的食物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食物;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玩忽职守罪对于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主观上既非故意,又非明知。

  出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立案标准2022

  在出产、销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或者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食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物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进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或者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加工食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等进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资或者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资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物或者者其他食物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资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下物资应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

  (一)法律、法规制止在食物出产经营流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资;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物中可能背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资名单》《保健食物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资名单》中所列物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制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资;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资。

  2022出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量刑标准

  出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在出产、销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或者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食物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对于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致人死亡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分。

  1.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对于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一般功能障碍或者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品中毒或者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于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景。

  2.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一)出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出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物的数量较大或者者出产、销售延续时间较长的;

  (三)出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物的;

  (四)出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经因危害食物安全背法犯法流动受过行政处分或者者刑事处分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毒害性强或者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景。

  3.出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物,出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者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

  (一)致人死亡或者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者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者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品中毒或者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尤其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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