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保险欺骗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保险欺骗罪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欺骗罪)
有以下情景之一,进行保险欺骗流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金;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金;数额尤其巨大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者受益人对于产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缘由或者者夸张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者受益人编造未曾经产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动,同时形成其他犯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数额尤其巨大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别人欺骗提供前提的,以保险欺骗的共犯论处。
保险欺骗罪司法解释2020
进行保险欺骗流动,涉嫌以下情景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欺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欺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关于经济犯法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行动人已经经着手施行保险欺骗行动,但因为其意志之外的缘由未能取得保险赔偿的,是欺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保险欺骗未遂能否按犯法处理问题的回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钻研室高检研发[1998]第20号。)
一、个人进行保险欺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欺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欺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尤其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欺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欺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欺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尤其巨大”。
二、对于于屡次进行欺骗,并之后次欺骗财物奉还前次欺骗财物,在计算欺骗数额时,应该将案发前已经经奉还的数额扣除了,按实际未奉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屡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斟酌。
三、本解释中使用的货泉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触及外币的,应该按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四、本解释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在内。(“关于审理欺骗案件具体利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12、13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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