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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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指行动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却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动。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者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指行动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却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动。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简称“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以及单位都可形成;客体是是两重客体,既侵略劳动者的财产权,又阴碍了正常的劳资瓜葛,损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的认定及合用,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诸多争议以及凌乱,值患上进一步钻研。

  一、本罪的合用应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手腕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腕,其代价是无比昂贵的,而且在良多情况下其实不是最有效或者者最公道的手腕。因而,最近几年来有学者提出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即刑法应该尽可能不参与社会糊口,只有在不患上已经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腕去调剂某些特定的社会瓜葛。

  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初衷原本是通过严厉的刑法手腕来惩罚以及预防最近几年来频繁呈现的歹意欠薪行动,从而保障劳动者的财产权以及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但一般的劳资纠纷应由市场主体借助市场机制自行解决,只有较为严重的劳资纠纷才触及到民事、行政和刑事手腕调剂。刑事处分作为最后保障,应该在穷尽民事、行政救援以后,不动用刑事制裁不足以维护法益的情况下再行参与。在前置的民事、行政救援手腕穷尽后才动用刑事救援手腕,可以充沛施展民事、行政救援手腕的作用,同时体现刑罚的严厉性,进而施展法律规制的总体作用。因而,在实践中真正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极少是正常的。

  二、本罪主客观方面的认定

  在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本罪曾经一度被称为“歹意欠薪罪”。因而可知,本罪的主观方面显然是故意,包含间接故意以及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动会劳动者不能及时患上到劳动报酬的危害后果,却但愿或者放任这类后果产生。实践中,行动人的故意必需通过客观行动来推断,呈现以下几种情况应认定为故意: 1、明确表示谢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含无正当理由拖欠,不管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虽表示支付,但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或者逃匿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例如劳动监察大队向用人单位投递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通知。

  笔者认为,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不包含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以及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轨制施行的监督管理部门。而依据相干法律规定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专门机构,其实不属于政府部门,也非行业主管部门。法院是司法部门,不可能类推解释为政府部门。从救援途径来看,欠薪者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判决后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欠薪者收到法院的裁决或者支付令后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没有必要动用刑罚手腕。

  “责令支付”本色上就是劳动行政部门经由审查,对于欠薪者作出的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拥有民事性以及中间性,属于行政判决。但行政处分中有责令支付内容的,该部份内容也应该认定为责令支付行动。“仍不支付”应当是指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未规按期限的,在公道的期限内(例如一个月)仍未支付,这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同时,本罪的客观方面还包含数额较大,但同多数财产性犯法同样,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数额标准。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经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前提进行了细化,其中对于“数额较大”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同时还规定,各地可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肯定本地的执行标准。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尚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三、本罪的想象竞合问题

  在劳动仲裁部门或者者人民法院作诞生效判决,劳动者以生效判决向政府有关部门反应后,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生效的判决向用人者责令支付这类情况下,究竟应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仍是拒不执行裁决、裁定罪?笔者认为两罪规定并没有冲突,《刑法修正案(八)》所设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隶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略财产罪”,其维护的法益主要是公民的劳动报酬。而拒不执行裁决裁定罪隶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维护的法益是司法公信力。二者所维护的法益不同,不存在立法上的冲突。当呈现以上情况时,用人者拒不支付的行动同时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及拒不执行裁决、裁定罪,属于想象竞合,应该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择一重处。

  四、本罪的追诉程序

  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本罪的前置程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这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欠薪者按时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那末原先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动就不会进入刑事追诉程序。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依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如果检察机关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也能够提起自诉。

  此外,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者罢黜处分。如果单纯把偿还行动视为一个量刑情节,那末它其实不影响刑事追诉的正常进行。但依据刑事诉讼法低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法情节轻微且可以避免除了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抉择,以避免挥霍司法资源。这类情况下,为监督、制约检察机关的权利以及维护公民的私权力,应该允许劳动者不服不起诉抉择时提起自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患上的劳动报酬,包含工资、奖金、补助、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藏匿财产、歹意了债、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者以其他法子转移、处罚财产的;

  (二)逃跑、隐匿的;

  (三)藏匿、烧毁或者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干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法子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标准2022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有前两款行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者罢黜处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患上的劳动报酬,包含工资、奖金、补助、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藏匿财产、歹意了债、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者以其他法子转移、处罚财产的;

  (二)逃跑、隐匿的;

  (三)藏匿、烧毁或者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干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法子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档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态,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钻研肯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抉择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动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了外。

  行动人逃匿,没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眷或者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经通过在行动人的住所地、出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取拍照、录相等方式记录的,应该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相符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者其被供养人、被扶养人、被抚育人的基本糊口遭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没法及时治疗或者者失学的;

  (二)对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者进行暴力要挟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法;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者罢黜刑事处分;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分。

  对于于罢黜刑事处分的,可以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戒、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者赔礼报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分。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历的单位或者者个人,背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该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节制人施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动,形成犯法的,应该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形成犯法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法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分,并对于单位判处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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