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贿罪最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全文】
纳贿罪最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全文】
纳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的,或者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是纳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背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纳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于犯纳贿罪的,依据纳贿所患上数额及情节,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分。索贿的从重处分。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用本人职权或者者地位构成的便利前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纳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瓜葛亲密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动,或者者应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者地位构成的便利前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尤其巨大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者其近亲属和其他与其瓜葛亲密的人,应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者地位构成的便利前提施行前款行动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于犯贪污罪的,依据情如轻重,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分: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尤其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尤其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下列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法后有悔改表现、踊跃退赃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者免予刑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屡次贪污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贪污数额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或者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背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动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流动中索取别人财物或者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者背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分。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动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团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按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殉情枉法,对于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于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袒护不使他受追诉,或者者在刑事审讯流动中故意违抗事实以及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讯流动中故意违抗事实以及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腐化,有前两款行动的,同时又形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纳贿罪司法解释202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贪污贿赂犯法案件
(三)纳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纳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的,或者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行动。
“应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应用本人职务规模内的权利,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构成的便利前提。
索取别人财物的,不管是否“为别人谋取利益”,都可形成纳贿罪。非法收受别人财物的,必需同时具备“为别人谋取利益”的前提才能形成纳贿罪。然而为别人谋取的利益是不是正当,为别人谋取的利益是不是实现,不影响纳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背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纳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或者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或者者在经济来往中,背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纳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流动中索取别人财物或者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者背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纳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应用本人职权或者者地位构成的便利前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纳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以下情景之一的,应予立案:
l.个人纳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纳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
(1)因纳贿行动而使国家或者者社会利益遭遇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威胁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附则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法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经到达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动有直接因果瓜葛而酿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发以及牵联的其他损失,包含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法患上的利益以及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流动或者者挽回所酿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律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据背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谋取背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匡助或者者利便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989.11.6 法〔研〕发〔198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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