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2022年最新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国家制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以及其他贵重金属或者者国家制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尤其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分。
[走私贵重金属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法流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合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以紧缩气体等非炸药为动力发射子弹的枪枝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者其他枪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三)未到达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法团体的重要份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流动,或者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施行犯法等情景的;
(四)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下列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以炸药为动力发射子弹的枪枝一支,或者者以紧缩气体等非炸药为动力发射子弹的枪枝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三)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下列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者合计到达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四)到达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法团体的重要份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流动,或者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施行犯法等情景的。
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尤其严重”:
(一)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枝,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者走私拥有巨大杀伤力的无比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四)到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法团体的重要份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流动,或者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施行犯法等情景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形成犯法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分。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制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肯定。
第三条 走私枪枝散件,形成犯法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分。成套枪枝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枝计,非成套枪枝散件以每一三十件为一套枪枝散件计。
第四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形成犯法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报废或者者没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形成犯法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分;属于废料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废料罪定罪处分。
弹头、弹壳是不是属于前款规定的“报废或者者没法组装并使用”或者者“废料”,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五条 走私国家制止或者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形成犯法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制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合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七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
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枝,形成犯法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分。不以牟利或者者从事背法犯法流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避免予刑事处分。
第六条 走私捏造的货泉,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者数量到达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拥有走私的捏造货泉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尤其严重”:
(一)走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数额或者者数量到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法团体的重要份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流动,或者者走私的捏造货泉流入市场等情景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泉”,包含正在流通的人民币以及境外货泉。捏造的境外货泉数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走私国家制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下列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走私国家制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不满九件的;
(二)走私国家制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拥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者没法追回等情节的。
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尤其严重”:
(一)走私国家制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制止出口的文物到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法团体的重要份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流动,或者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没法追回等情景的。
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维护动物未到达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维护动物到达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维护动物未到达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拥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者没法追回等情节的。
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尤其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维护动物到达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维护动物到达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法团体的重要份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流动,或者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没法追回等情景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留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避免予刑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法处理。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含列入《国家重点维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维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和驯养孳生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损坏野生动物质源刑事案件中触及的CITES附录Ⅰ以及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制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分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维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维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维护古生物化石或者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者一般维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制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资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维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电机产品或者者其他制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者数额未到达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法团体的重要份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流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者引发甲类传染病传布、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景的。
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到达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法团体的重要份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流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者引发甲类传染病传布、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景的。
第十二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含列入《国家重点维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维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维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维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和人工培养的上述植物。
本解释规定的“古生物化石”,依照《古生物化石维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走私拥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形成犯法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分。
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者传布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到达以下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相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至关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法团体的重要份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流动等情景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制止进口的废料或者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料,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制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料、液态废料分别或者者合计到达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制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料、液态废料分别或者者合计到达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液态废料分别或者者合计到达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到达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法团体的重要份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流动,或者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景的。
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尤其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到达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法团体的重要份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流动,或者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景的;
(三)未到达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尤其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料,形成犯法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分。
第十五条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料的具体种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肯定。
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该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该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尤其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拥有以下情景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该认定为“其他尤其严重情节”:
(一)犯法团体的重要份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流动的;
(三)为施行走私犯法,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应用未成年人、妊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止缉私的。
第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内曾经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遭到行政处分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动施行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肯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分”的走私行动,包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和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动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第十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包含进出口货物、物品应该缴纳的进出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应缴税额以走私行动施行时的税则、税率、汇率以及完税价格计算;屡次走私的,以每一次走私行动施行时的税则、税率、汇率以及完税价格逐票计算;走私行动施行时间不能肯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以及完税价格计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屡次走私未经处理”,包含未经行政处理以及刑事处理。
第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贮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含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和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者免税商店内等贮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二十条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制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形成犯法的,应该依照走黑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含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形成犯法的,应该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制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分;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形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获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形成犯法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分。
租用、借用或者者使用购买的别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合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隐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形成犯法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分;形成数罪的,履行数罪并罚。
第二十三条 施行走私犯法,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犯法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动施行终了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于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者申请核销行动施行终了的。
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分。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该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该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该认定为“情节尤其严重”。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9号)同时废除。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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