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强占罪】职务强占罪经典案例分析
【职务强占罪】职务强占罪经典案例分析
【案由】职务强占罪
【症结字】职务强占 非国有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
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装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应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以及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位于本市邯郸路524搞15号地下室仓库内,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前后用于向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申巨高温线缆有限公司、华胜电脑雕刻公司、同济大学、上海科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宁瑞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智诚科灵仪表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奥博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高丰医疗电器有限公司、药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白鹭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彩迩文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现代药物制剂工程钻研中心有限公司销售及维修,并通过现金或者转帐的方式收取销售、维修款总计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以销售、维修不开票或者以上海瑞研真空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票,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家眷的匡助下退出全体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解人在开庭审理进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查获的上海瑞研真空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上海瑞研真空电子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被告人张某某银行帐户,上海瑞研真空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现代药物制剂工程钻研中心有限公司的财务帐目、支票存根、上海奥博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务帐目,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申巨高温线缆有限公司、华胜电脑雕刻公司、同济大学、上海科利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上海宁瑞生化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智诚科灵仪表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奥博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高丰医疗电器有限公司、药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白鹭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郭东权、闫凤、金莉明、姜亚敏、刘成香、季伟春、李凤霞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 判】
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经有,数额较大,其行动已经形成职务强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办。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认罪,并已经退出全体赃款,获得被害单位的体谅,故酌情从轻处分。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略,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强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争议焦点】
本案中张某某是不是形成职务强占罪?职务强占罪的特色?
【法理分析】
职务强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动。
分析职务强占罪的形成要件。
本罪的犯法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地方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分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了上述公司之外的非国有的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必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必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了上述公司、企业之外的非国有的社会集团或者经济组织,包含集体或者者民办的事业单位,和各类集团。在这里,要强调是“非国有的”,由于若是“国有的”,就形成贪污罪,而不是本罪,所以这也是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分,主体不同。
职务强占罪侵略的对于象是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应用职务上的便利,强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动具体而言,包含下列三个方面:
1、必需是应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应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应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2、必需有强占的行动。
3、必需到达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强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动,但没有到达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形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出发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背反公司纳贿、强占、挪用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强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含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拥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动人企图在经济上获得对于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罚的权力。至于是不是已经经获得或者行使了这些权力,其实不影响犯法的形成。
以上分析了职务强占罪的形成要件,咱们很容易知道本案是典型的职务强占罪。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装备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间,应用维修公司售后产品以及保管公司仓库钥匙的职务便利,从公司位于本市邯郸路524搞15号地下室仓库内,提取零件卖与其它机关。其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经有,数额较大,其行动相符职务强占罪的形成要件。
认定职务强占罪要注意区别其与强占罪、贪污罪等罪的区分,主要是从形成要件长进行分析。
【法理风险提醒及防范】
职务强占罪常常产生在公司、企业中,防范职务强占罪主要是要制订好公司、企业的章程,对于公司、企业人员的权利进行监督,对于财产以及资金的去向做好记录以及跟踪。实践中对于待职务强占罪常常容易与贪污罪、强占罪、盗窃罪搅浑,如何理解聘务强占罪的形成要件也是本案例所关切的。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动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于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下列有期徒刑的犯法份子,依据犯法份子的犯法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合用缓刑确切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布缓刑。
被宣布缓刑的犯法份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下列,然而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下列,然而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肯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犯法份子背法所患上的一切财物,应该予以追缴或者者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及时返还;犯禁品以及供犯法所用的本人财物,应该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以及罚金,一概上缴国库,不患上挪用以及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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