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全文
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法,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对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合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相互殴斗的行动。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动的定罪标准,避免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动以犯法论处。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别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念头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常常造成严重后果。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惹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分开来。对于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相互斗殴乃至结伙械斗,范围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形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为施行斗殴而会萃三人以上的行动。聚众方式既包含有预谋的鸠集行动,也包含临时的鸠集行动。“三人以上”既包含重要份子、踊跃参加者,也包含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于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于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动的,也能够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动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形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五)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鸠集三人以上,施行了针对于对于方多人或者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动,而对于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于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能够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别聚众斗殴与共同伤害以及共同杀人的界线,对于于一方有显明的伤害或者杀人故意的,直接以故意伤害或者故
意杀人处理。
(六)一方有互殴的故意,鸠集三人以上对于另外一方进行殴斗,另外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局势发展进程中发生斗殴故意并鸠集多人以长进行互殴的,对于双方都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别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线。
二、重要份子以及踊跃参加者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重要份子。聚众斗殴的重要份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动者、指挥者。对于于被鸠集者又鸠集别人的二次鸠集行动人是不是认定为重要份子,视情节而定。
(二)聚众斗殴的踊跃参加者是指重要份子之外在聚众斗殴中施展主要作用或者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别人者。
(三)在幕后起组织、策动、指挥作用的,不论其是不是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重要份子;在聚众及筹备斗殴中行动踊跃并起首要作用的,不论其是不是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踊跃参加者。
三、聚众斗殴罪的加剧情节
(一)关于“屡次聚众斗殴的”认定
1、屡次聚众斗殴是指施行聚众斗殴三次以上。
2、如果行动人在一次斗殴中短暂中止后,针对于同一对于象又继续斗殴的,应认定为一次。
(二)关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范围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认定“人数多,范围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指双方参加斗殴的人数达十人以上,并且斗殴场所触及多处,或者者斗殴延续时间较长,或者者斗殴手腕凶残,或者者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景。
(三)关于“在公共场所或者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凌乱的”认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凌乱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致使社会正常糊口、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受到损坏,公共秩序严重混
乱等情景。
(四)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
1、“械”是指各种枪枝、治安管制用具、棍棒等足以至人伤亡的工具。对于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酿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不是为“械”。
2、“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景。
3、持械既包含事前筹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含在施行斗殴进程中临时就地取材取得器械并使用。对于于篡夺对于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4、介入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便本人未携带以及使用器械,形成共同犯法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未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者对于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踊跃阻挠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5、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外一方未持械的,对于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四、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定罪
(一)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在合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及第二百三十二条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比故意伤害以及故意杀人两个罪名的具体犯法形成来认定,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
(二)聚众斗殴中,行动人对于杀人以及伤害后果均有预感,并持放任态度的,则可以结果定罪。
(三)形成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是产生在聚众斗殴进程中,如果聚众斗殴行动已经经收场,行动人又发生杀人、伤害故意并施行行动致别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以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五、聚众斗殴重要份子、踊跃参加者刑事责任的肯定
(一)聚众斗殴的重要份子,应答其组织、策动、指挥的全体犯法承当责任;对于于踊跃参加者,应依照其介入施行的犯法进行处分。
(二)聚众斗殴中,对于于踊跃参加者作用差别显明,能够分清踊跃参加者的主、次作用的,应该对于踊跃参加者肯定主、从犯及应该承当相应的罪责。
(三)对于于重要份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法进程中尽管请求其他踊跃参加者不能造成别人伤亡,但没有采用有效措施阻挠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发生的,对于重要份子仍应转化定罪。
(四)聚众斗殴中,其他踊跃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重要份子在组织、指挥犯法进程中重伤、杀人故意不显明,但有概括故意的,其也要对于其他踊跃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承当责任,对于重要份子应该转化定罪。
(五)聚众斗殴中,参加者不是重要份子鸠集,而系参加者自愿、主动介入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重要份子明知又未阻挠的,重要份子应该对于此踊跃参加者的行动所酿成的后果承当罪责。
(六)聚众斗殴中,部份踊跃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其他踊跃参加者对于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动的,应该认定为共同犯法中互相配合、支撑的行动,对于共同加害的其他踊跃参加者也一并转化定罪,但应依据各共同加害人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作用及缘由力大小等情节,区分合用刑罚。
(七)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够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对于共同加害人均转化定罪。
(八)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对于重要份子应转化定罪,对于其他踊跃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分。
(九)在一次聚众斗殴中,部份踊跃参加者转化定罪,部份踊跃参加者没有转化定罪,而对于重要份子进行转化定罪的,对于重要份子不履行数罪并罚。
(十)在一次聚众斗殴中,同一行动人同时既致人重伤又致人死亡的,对于行动人的转化定罪,采用重行动吸收轻行动的原则,不履行数罪并罚。
六、聚众斗殴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一)聚众斗殴没有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动有可能发生伤害别人和自己被别人的行动伤害的后果,应该各自承当相应的刑事以及民事责任。
(二)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者死亡的,受重伤不形成犯法的行动人及死亡行动人的近亲属可以向聚众斗殴的对于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行动人显明形成犯法的除了外。
(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合用混合错误责任原则肯定赔偿数额。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承当全体或者主要赔偿责任;依法应该承当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犯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以及其他共同致害人承当次要赔偿责任。同一罪名共同犯法的被告人之间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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