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信誉卡欺骗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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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信誉卡的便利与简洁为糊口带来了许多益处,所以信誉卡的使用也愈来愈流行。然而,跟着信誉卡的普及,许多客户也恰是被一些欺骗团伙应用信誉卡骗取钱财。那末,2022年最新信誉卡欺骗罪刑法条

  信誉卡的便利与简洁为糊口带来了许多益处,所以信誉卡的使用也愈来愈流行。然而,跟着信誉卡的普及,许多客户也恰是被一些欺骗团伙应用信誉卡骗取钱财。那末,2022年最新信誉卡欺骗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全文下面律赞网小编收拾了下列内容为您解答,但愿能对于您有所匡助。

  2022年最新信誉卡欺骗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全文

  【信誉卡欺骗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 [信誉卡欺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誉卡欺骗流动,涉嫌以下情景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捏造的信誉卡,或者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或者者使用作废的信誉卡,或者者冒用别人信誉卡,进行欺骗流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歹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歹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者规按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奉还的。

  歹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偿还全体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信誉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9号

  第四条 为信誉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态、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触及捏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者触及捏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印章,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捏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捏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印章罪定罪处分。

  承当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其人员,为信誉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态、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分。

  第五条 使用捏造的信誉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作废的信誉卡或者者冒用别人信誉卡,进行信誉卡欺骗流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尤其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别人信誉卡”,包含下列情景:

  (一)拾患上别人信誉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别人信誉卡并使用的;

  (三)盗取、拉拢、骗取或者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别人信誉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别人信誉卡的情景。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者规按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奉还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歹意透支”。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没法奉还的;

  (二)肆意浪费透支的资金,没法奉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扭转联络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藏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背法犯法流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奉还的行动。

  歹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尤其巨大”。

  歹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持卡人拒不奉还的数额或者者尚未奉还的数额。不包含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歹意透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裁决宣布前已经偿还全体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分,情节轻微的,可以避免除了处分。歹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偿还全体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应用信誉卡欺骗犯法案件具体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5年4月20日高检会〔1995〕11号)

  为依法惩治应用信誉卡骗取财物的犯法流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合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对于以捏造、冒用身份证以及营业执照等手腕在银行办理信誉卡或者者以捏造、涂改、冒用信誉卡等手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欺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者明知无力偿还,应用信誉卡歹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清查,或者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奉还的,以欺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歹意透支金额以超越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三、行动人歹意透支形成犯法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经奉还全体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施行上述犯法行动的银行工作人员,应该依法从重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骗案件具体利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已经失效)

  六、依据《抉择》第十三条规定,应用信誉证进行欺骗流动的,形成信誉证欺骗罪。

  个人进行信誉证欺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誉证欺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尤其巨大”。

  单位进行信誉证欺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誉证欺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尤其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法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已经失效)

  四十六、信誉卡欺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誉卡欺骗流动,涉嫌以下情景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捏造的信誉卡,或者者使用作废的信誉卡,或者者冒用别人信誉卡,进行欺骗流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歹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信誉卡欺骗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进行信誉卡欺骗流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金;数额巨大或者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金;数额尤其巨大或者者有其他尤其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罚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捏造的信誉卡,或者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誉卡的;

  (三)冒用别人信誉卡的;

  (四)歹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歹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者规按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奉还的行动。

  盗窃信誉卡并使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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