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罪法律规定有哪些?分裂国家罪司法解释全文
分裂国家罪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二条 勾搭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的主权、领土完全以及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搭,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动、施行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的,对于重要份子或者者罪恶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踊跃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对于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剥夺政治权力。
煽动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者剥夺政治权力;重要份子或者者罪恶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搭,施行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按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恶中,除了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于国家以及人民危害尤其严重、情节尤其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分裂国家罪司法解释全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空院《关于办理组织以及应用邪教组织犯法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 法释099们19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者其他名义树立,神化重要份子,应用制造、分布迷信邪说等手腕蛊惑、蒙骗别人,发展、节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七条 组织以及应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动、施行、煽动分裂国家、损坏国家统一或者者推翻国家政权、颠覆社会主义轨制的,分别按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八条 对于于邪教组织以及组织、应用邪教组织损坏法律施行的犯法份子,以各种手腕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法的工具、宣扬品等,应该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 对于组织以及应用邪教组织进行犯法流动的组织、策动、指挥者以及屡教不改的踊跃参加者,按照刑法以及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者罢黜处分。对于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经退出以及再也不参加邪教组织流动的人员,不作为犯法处理。
《刑法》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搭,施行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按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分。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者受诱骗参加敌对于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国家安全的流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驻外机构说明情况的,或者者入境后,直接或者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
国家安全机关或者者公安机关照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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