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非法经营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2022年最新非法经营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非法经营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 背反国家规定,有以下非法经营行动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并处或者者单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罚金;情节尤其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背法所患上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罚金或者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动。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分。
【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背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流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以下情景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背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出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经因非法经营食盐行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分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背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经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分,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背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法子,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誉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背法所患上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之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者其他单位背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取非法手腕,或者者明知是捏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别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背法所患上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背法所患上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者期刊五千本或者者图书二千册或者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者图书五千册或者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但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分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背法所患上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背法所患上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者图书五千册或者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者期刊五万本或者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分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用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装备或者者其他法子,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流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但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动受过行政处分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流动,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分,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4号
(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法,保障人民大众生命健康安全,保护药品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种刑事案件合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出产、销售假药,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酌情从重处分:
(一)出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于象的;
(二)出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出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难、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出产、销售用于应答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经因危害药品安全背法犯法流动受过行政处分或者者刑事处分的;
(七)其他应该酌情从重处分的情景。
第二条 出产、销售假药,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于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一般功能障碍或者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于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景。
第三条 出产、销售假药,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出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出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拥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景之一的;
(四)依据出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出产、销售假药,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尤其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者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者器官组织损伤致使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尤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出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出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拥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景之一的;
(八)依据出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该认定为情节尤其严重的。
第五条 出产、销售劣药,拥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于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出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者拥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尤其严重”。
出产、销售劣药,拥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景之一的,应该酌情从重处分。
第六条 以出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施行以下行动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出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贮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动;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进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贮存、包装的行动;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仿单的行动。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别人使用,或者者为出售而购买、贮存的行动,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
第七条 背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获得或者者使用捏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分。
以提供给别人出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背反国家规定,出产、销售不相符药用请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分。
施行前两款行动,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尤其严重”。
施行本条第二款行动,同时又形成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法子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八条 明知别人出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以共同犯法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出产、经营场所、装备或者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前提的;
(三)提供出产技术或者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仿单的;
(四)提供广告宣扬等匡助行动的。
第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背反国家规定,应用广告对于药品作虚假宣扬,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分。
第十条 施行出产、销售假药、劣药犯法,同时形成出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略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施行本解释规定之犯法的犯法份子,应该按照刑法规定的前提,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分的合用。对于于合用缓刑的,应该同时宣布制止令,制止犯法份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出产、销售及相干流动。
销售少许依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者销售少许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别人伤害后果或者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法。
第十二条 犯出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该依法判处出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法的,对于各共同犯法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该在出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第十三条 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于单位判处分金,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法的定罪量刑标准处分。
第十四条 是不是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肯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干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拜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者肯定的药品检修机构进行检修。
第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出产、销售金额”,是指出产、销售假药、劣药所患上以及可患上的全体背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解释规定的“轻伤”“重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本解释规定的“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依照相干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出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同时废除;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应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关于出产、销售赌博机的定罪量刑标准
以提供给别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背反国家规定,非法出产、销售拥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装备或者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分。
施行前款规定的行动,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动“情节严重”: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出产、销售赌博机行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分,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景。
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动“情节尤其严重”: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体《关于依法办理非法出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装备案件的意见》
公通字﹝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档人民法院出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最近几年来,各地非法出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装备背法犯法流动日趋猖獗,有的借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或者者发送虚假广告,乃至施行欺骗等犯法流动。“伪基站”装备是未获得电信装备进网许可以及无线电发射装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讯装备,拥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进程中会非法占用公家挪动通讯频率,局部阻断公家挪动通讯网络信号。非法出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装备,不但损坏正常电信秩序,影响电信运营商正常经营流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用户手机使用,侵害公民财产权益,侵略公民隐私,社会危害性严重。为依法办理非法出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装备案件,保障国家正常电信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意见。
一、准确认定行动性质
(一)非法出产、销售“伪基站”装备,拥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出产、销售“伪基站”装备三套以上,或者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出产、销售“伪基站”装备十套以上,或者者非法经营数额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经因非法出产、销售“伪基站”装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分,又非法出产、销售“伪基站”装备的。
施行前款规定的行动,数量、数额到达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尤其严重”。
非法出产、销售“伪基站”装备,经鉴定为专用特务器材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出产、销售特务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形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使用“伪基站”装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形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损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用“伪基站”装备施行欺骗等其他犯法行动,同时形成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知别人施行非法出产、销售“伪基站”装备,或者者非法使用“伪基站”装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等犯法,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装备等匡助的,以共同犯法论处。
(四)对于于非法使用“伪基站”装备扰乱公共秩序,侵略别人人身权力、财产权力,情节较轻,尚不形成犯法,但形成背反治安管理行动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分。
二、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应该结合其主观恶性大小、行动危害程度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分对于待。对于组织指挥、施行非法出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装备的重要份子、踊跃参加的犯法份子,和曾经因非法出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装备遭到行政处分或者者刑事处分,又施行非法出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装备的犯法份子,应该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重办;对于拥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犯法份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法处理。
三、公道肯定管辖
(一)案件一般由犯法地公安机关管辖,犯法嫌疑人栖身地公安机关管辖更加适宜的,也能够由犯法嫌疑人栖身地公安机关管辖。对于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情况特殊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
(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案件,需要拘捕犯法嫌疑人的,由侦察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作出批准拘捕或者者不批准拘捕的抉择;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察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人民检察院对于于审查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者同级其别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者报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
(四)相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体、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施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并案处理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规模内并案处理。
四、加强协作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当真实行职责,加强调和配合,构成工作协力。国家安全机关要依法做好相干鉴定工作;公安机关要全面搜集证据,尤其是注意做好相干电子数据的搜集、固定工作,对于疑问、繁杂案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于已经经提请批准拘捕的案件,踊跃跟进、配合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工作,当真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拘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相符批捕、起诉前提的,应该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加强审讯气力,制定庭审预案,并依法及时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应用信息网络施行诬蔑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为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的抉择》等规定,对于办理应用信息网络施行诬蔑、寻衅滋事、讹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事实诬蔑别人”:
(一)伪造侵害别人声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分布,或者者组织、指令人员在信息网络上分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触及别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成侵害别人声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分布,或者者组织、指令人员在信息网络上分布的;
明知是伪造的侵害别人声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分布,情节恶劣的,以“伪造事实诬蔑别人”论。
第二条 应用信息网络诬蔑别人,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诬蔑信息实际被点击、阅读次数到达五千次以上,或者者被转发次数到达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经因诬蔑受过行政处分,又诬蔑别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景。
第三条 应用信息网络诬蔑别人,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利益”:
(一)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起公共秩序凌乱的;
(三)引起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诬蔑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侵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利益的情景。
第四条 一年内屡次施行应用信息网络诬蔑别人行动未经处理,诬蔑信息实际被点击、阅读、转发次数累计计算形成犯法的,应该依法定罪处分。
第五条 应用信息网络辱骂、威吓别人,情节恶劣,损坏社会秩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分。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分布,或者者组织、指令人员在信息网络上分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凌乱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分。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了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要挟、威胁别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者屡次施行上述行动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讹诈勒索罪定罪处分。
第七条 背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了信息服务,或者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动“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分: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施行前款规定的行动,数额到达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尤其严重”。
第八条 明知别人应用信息网络施行诬蔑、寻衅滋事、讹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法,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撑等匡助的,以共同犯法论处。
第九条 应用信息网络施行诬蔑、寻衅滋事、讹诈勒索、非法经营犯法,同时又形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侵害商业信用、商品名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施行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布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含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挪动电话机等电子装备为终真个计算机互联网、播送电视网、固定通讯网、挪动通讯网等信息网络,和向公家开放的局域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出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
(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26日起实施)
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出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法,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种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出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分。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分。
销售明知是假冒别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分。
捏造、擅自制造别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者销售捏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分。
背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分。
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到达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出发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者销售金额未到达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到达十五万元以上的,以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分。
销售金额以及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到达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者均到达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分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分。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依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没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依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依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经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分,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尤其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者背法所患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者购买价格的,依照其销售或者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没法查清销售或者者购买价格的,依照以下法子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依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依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依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挑唆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烟丝的价格依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依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依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出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出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依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点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依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 行动人施行非法出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法,同时形成出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略知识产权犯法、非法经营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定罪处分。
第六条 明知别人施行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法,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者提供出产、经营场所、装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前提,或者者提供出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该依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办理非法出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于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该拜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 以暴力、要挟法子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形成犯法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大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施行,形成犯法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施行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出产加工进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装备。
本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出产加工进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装备。
第十条 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誉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9号
第七条 背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法子,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誉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该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分。
施行前款行动,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尤其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上述方式歹意透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誉卡欺骗罪定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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