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赌协定有风险,股权投资需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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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基本案情广州某地毯公司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原有股东为冯某、陆某二人。2017年2月,该公司作为甲方,与投资方毛某作为乙方签订《增资扩股协定》,商定毛某以现金增资方式

基本案情

广州某地毯公司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原有股东为冯某、陆某二人。

2017年2月,该公司作为甲方,与投资方毛某作为乙方签订《增资扩股协定》,商定毛某以现金增资方式投资于该公司,并商定如果公司未能在投资方投资后四年(自投资方初始投资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投资方有权请求公司原有股东自投资方提出回购请求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回购,公司原有股东为此回购义务承当连带责任。

毛某支付股权投资款200万元后,该公司向毛某出具《股权证书》,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但上述《增资扩股协定》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备案。

毛某投资后四年内,该公司始终未能依照合同商定上市,故毛某向冯某、陆某发出《股分回购通知函》,但冯某、陆某一直未主动联络其协商实行股权回购义务,毛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讯决:冯某、陆某依照《增资扩股协定》商定向毛某支付相应的股权回购款。

一审宣判后,冯某、陆某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讯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法官说法

案涉《增资扩股协定》本色上是投资方与公司股东订立的“对于赌协定”。对于赌协定,是协定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定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于目标公司未来发展不肯定性、信息不对于称和代理本钱而设计的,包括股权回购等对于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剂的协定。

本案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对于赌”,订立以目标公司IPO上市时间作为对于赌前提的对于赌协定,该协定内容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背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制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依约实行。因该协定并未商定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备案公示作为生效要件,故上述手续是不是实行其实不影响协定效率。

投资方已经依约足额支付投资款,完成增资义务,该公司亦出具了《股权证书》,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现该公司上市目标未达成,投资方依约行使股权回购的要求权,该公司原有股东则应该实行收购股权的义务,进而对于投资方进行补偿。

此外,应注意,投资方在“对于赌”中并不是没有承当任何风险,其承当的是投资入股后对于赌前提“IPO上市”不胜利的风险,如斯一来,其只能取得普通的利息收益,乃至因为目标公司股东偿债能力有限,投资方收回投资款的保障大打折扣,与投资银行等理财产品相比,其通过对于赌协定进行投资风险尤巨。对于此,律赞网提示,“对于赌”有风险,投资需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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