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做生意借款,妻子必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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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案情简介林先生与王先生是多年好友,自2016年起,王先生以其公司业务发展为由向林先生借款,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借款合同,商定借款总金额为1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王先生仅向林先生偿还了本

案情简介

林先生与王先生是多年好友,自2016年起,王先生以其公司业务发展为由向林先生借款,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借款合同,商定借款总金额为1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王先生仅向林先生偿还了本金20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均再也不支付。屡次讨要未果,林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同时因为王先生与其妻子刘女士共同持股经营红杉公司,该债务产生于夫妻瓜葛存续期间,林先生认为此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而请求刘女士与王先生共同承当还款责任。

刘女士辩称,林先生与丈夫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无自己的签名,二人也未告诉自己存在本案的民间借贷情况,自己从始至终都不清楚借款事宜,该笔资金并未用于家庭糊口支出。且红杉公司于2018年注册成立,远远晚于借款时间,该公司成立不久就倒闭了,自己从未介入经营,王先生的借款系用于其经营的另外一家绿木公司,自己并不是绿木公司的股东,该笔借款亦未用于共同出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经营的绿木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借款时间,王先生收到案涉借款后曾经向绿木公司的股东等相干人员转账,而红杉公司成立则远晚于借款产生,亦晚于向上述人员转账的时间,现有证据没法证明债务用于王先生与刘女士共同出产经营,故应由刘先生个人进行还款,刘女士无需承当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瓜葛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越家庭日常糊口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糊口、共同出产经营或者者基于夫妻双方共赞成思表示的除了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要重视保护婚姻外善意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要充沛维护婚姻瓜葛中夫妻各方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仅因被告双方为夫妻瓜葛或者存在共同出产经营等情景即断定双方共同承当还款义务。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类型主要包含夫妻双方合意构成的债务、用于共同糊口需要的债务和用于共同出产经营的债务,其中,双方合意构成的债务既包含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包含另外一方的事后追认;用于共同糊口需要的债务需要知足借贷时有用于夫妻家庭糊口支出的用意,欠款有实际用于家庭支出的事实,且一般借款金额需在家庭支出的公道规模内;用于共同出产经营的债务则需要依据夫妻双方是不是存在共同经营的身份、借款的实际用处、不知情方是不是因而受益等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王先生虽与刘女士共同经营红杉公司,但王先生本人还同时经营绿木公司,庭审中提交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了王先生将该笔借款转至绿木公司股东等相干人员的账户内,没法证明债务用于二人共同出产经营,故王先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无需承当共同还款义务。(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法律参谋服务囊括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其他服务等各大模块,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定制与审查、法律文书、律师函、账款催收、案件拜托等法律服务。企业法律参谋就找律赞网,当即享受高品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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