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亲属抚恤金申请前提有哪些?赡养亲属抚恤金最新规定2021
2021赡养亲属抚恤金申请前提有哪些?
(一) 完整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经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经死亡或者完整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经死亡或者完整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赡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死亡的,依照职工本人工资的必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条件供主要糊口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保持基本糊口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患上由其提供主要糊口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糊口来源,基本糊口难以维系,造成这类状态的直接缘由就是工伤事故,因而其直系亲属应该遭到赔偿。
2021赡养亲属抚恤金怎样支付?
赡养亲属抚恤金由兼顾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工平均工资以及糊口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剂。调剂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而,如果赡养亲属抚恤金被进行了调剂,其计算就应合用调剂后的标准。
赡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死亡的、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依照职工本人工资的必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条件供主要糊口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保持基本糊口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患上由其提供主要糊口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糊口来源,基本糊口难以维系,造成这类状态的直接缘由就是工伤事故,因而其直系亲属应该遭到赔偿。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央以及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规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轨制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剂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剂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依照下列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以及级别工资之以及;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以及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以及;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以及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添的基本离退休费之以及;
2、依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放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糊口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糊口费以及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添的基本退职糊口费之以及。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以及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轨制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提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除。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赡养亲属抚恤金的最新规定2021
关于赡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第37条第1款第2项赡养亲属抚恤金依照职工本人工资的必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条件供主要糊口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个月40%,其他亲属每一人每个月30%,孤寡白叟或者者孤儿每一人每个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添10%。核定的各赡养亲属的抚恤金之以及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赡养亲属的具体规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糊口费:以死者生前或者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依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糊口保障标准计算。对于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于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然而,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侵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第9项被抚育人糊口费:以死者生前或者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育的、没有其他糊口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糊口费标准计算。被抚育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糊口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育人无劳动能力的,糊口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春秋每一增添一岁少计一年,但计算糊口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育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育费只计五年。
省劳动以及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剂《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死亡赡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糊口护理费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5]6号
各市、州、地劳动以及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因工伤残以及死亡职工赡养亲属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赞成,对于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死亡赡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糊口护理费标准调剂如下:
一、本次调剂的合用规模以及时间
合用规模: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诞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为1-4级未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企业职工(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我省基本养老金调剂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赡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待遇低于本次调剂标准的,按本意见调剂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赡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糊口护理费,现有待遇高于本次调剂标准的不作调剂。
2004年1月1往后退诞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为1-4级按月领取伤残补助、护理费的标准或者因工死亡职工赡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贵州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剂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经费渠道
调剂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赡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糊口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且已经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赡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糊口护理费的调剂标准
(一)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以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为计发基数,一级为基数的90%、二级为基数的85%、三级为基数的80%、四级为基数的75%.(二)因工死亡职工赡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配偶按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其他亲属按30%计发。
孤寡白叟或者者孤儿每一人每个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添10%.(三)糊口护理费的标准,糊口完整不能自理(一级护理)按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糊口大部份不能自理(二级护理)按40%计发,糊口部份不能自理(三级护理)按30%计发。
四、本《意见》合用于此次调剂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赡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糊口护理费的工作。
本《意见》由贵州省劳动以及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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