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前签订施工合同,如何认定合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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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在实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以前,招标人即与投标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率?观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肯定中标人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在实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以前,招标人即与投标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率?

观点: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肯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患上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规定对于实现《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即规范招标投标流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招标投标流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拥有首要意义。相比较“在肯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患上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进行招标投标以前就在实质上先行肯定了工程承包人,是对于《招标投标法》更加严重的背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获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者超出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背法分包建设工程与别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举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因而,在实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前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如有

合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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