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财产顾全是不是通知债务人(债权人申请财产顾全有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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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财产顾全是不是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申请顾全,法院会在受理担保申请后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法院裁定裁定采用顾全措施的,会当即开始执行;然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财产顾全是不是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申请顾全,法院会在受理担保申请后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法院裁定裁定采用顾全措施的,会当即开始执行;然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消除顾全。

债权人申请财产顾全有哪些风险

(一)超规模申请财产顾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发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顾全仅限于要求的规模,或者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105条规定,申请有过错的,申请人应该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顾全所遭遇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规模申请财产顾全,主要有两种情况:

1.对于债务人的财产,超规模申请财产顾全,侵害清偿务人的合法权益;

2.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过错申请财产顾全,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前采用顾全措施后未在法按期间起诉,致使财产顾全消除,乃至引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于其造成损失为由请求赔偿的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用顾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该消除顾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用诉讼前的财产顾全措施,顾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请求债权人不起诉,在人民法院消除财产顾全措施后当即转移财产逃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于其不起诉,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用诉讼前的财产顾全不当对于其造成侵害为由,起诉债权人赔偿损失。

(三)申请采用的财产顾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节制所顾全的财产,导致裁决后没法执行。

比如,对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时间保留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请求债务人处理、保留价款,或者者不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变卖,保留价款。又比如,对于异地被顾全财产,应当采用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用就地查封措施,导致顾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四)人民法院在施行财产顾全强制措施时,相干手续不完备,导致财产顾全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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