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遗言的情况下遗产如何分配?有遗言的遗产应当怎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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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遗言之中,一般立遗言人都会对于于自己死后留下的遗产做出相符自己意愿的划分。并且当立遗言人死亡后,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遗言进行处理。那末没有遗言的情况下遗产如何分配?有遗言的遗产应
在遗言之中,一般立遗言人都会对于于自己死后留下的遗产做出相符自己意愿的划分。并且当立遗言人死亡后,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遗言进行处理。那末没有遗言的情况下遗产如何分配?有遗言的遗产应当怎样继承?下面律赞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有遗言的遗产应当怎样继承的相干内容,一块儿来看看吧。

  没有遗言的情况下遗产如何分配?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如何分配?有遗嘱的遗产应该怎么继承?

  通常的遗产继承是按被继承人留下的遗言进行遗产分配的,而在没有遗言的情况下,则依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则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依据《继承法》对于于法定继承的规定,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无人可以继承的,或者者抛却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材可以继承财产。

  这里的法定继承人中所指的子女不单只是有血缘瓜葛的亲生子女,也包含了经由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以及继子女。同时在子女已经经逝世了的情况,可以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并且被继承人的儿媳、女婿如果已经经丧偶,但该儿媳、女婿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供养义务的,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没有前后区分,都拥有平等的继承权。而依照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都是均等的,然而对于于糊口难题并且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以及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糊口的,可以多分。

  而上述的法定继承一般为在没有遗言时,继承人不协商或者者协商无果落后行的,如果继承人协商赞成的,可以不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割。

  有遗言的遗产应当怎样继承?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如何分配?有遗嘱的遗产应该怎么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留有遗言且确认该遗言是合法有效的,就应该依照遗言里面的规定来办理继承。

  然而如果呈现下列几种情景,遗产中的有关部份就会依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1)遗言继承人抛却继承或者者受遗赠人抛却受遗赠;(2)遗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3)遗言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言人死亡;(4)遗言无效部份所触及的遗产;(5)遗言未处罚的遗产。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下面几种遗言无效:

  (1)无行动能力或者限制行动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设立遗言时遗言人有完整民事行动能力,则该遗言有效,即便其后遗言人很快丧失民事行动能力亦不影响该遗言的效率,相反若设立遗言时遗言人是无民事行动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则该遗言无效,其后即便拥有了完整民事行动能力,该遗言也不因而而拥有法律效率。

  (2)违抗遗言人真实意思,胁迫、诈骗遗言人所立的遗言无效。

  (3)遗言处罚了遗言人无权处罚的财产,该无权处罚财产的部份无效。遗言人处罚财产必需以其对于该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为条件,如果其没有处罚财产的权力,则其处罚行动必然侵略别人利益,从而致使该处罚行动无效。

  (4)捏造的遗言无效。

  (5)遗言被篡改的部份无效。

  遗产继承纠纷处理原则是甚么?

  (一)维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我国继承法依据宪法中“法律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等事项,起到确权的作用;另外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遭到损害时的法律维护措施,起到护权的作用,充沛体现了维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三)权力义务相一致原则。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言,也没有订立遗赠抚育协定,其遗产依照法定继承处理。其中,对于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应该多分患上遗产。丧偶儿媳对于公、婆,丧偶女婿对于岳父、岳母尽了主要供养义务的,可以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分配遗产时,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糊口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以及有扶养前提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该不分或者者少分;继承人之外的对于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患上适量的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该先了债被继承人的债务;遗赠扶养协定的扶养人如果未尽扶养义务,不患上享有受遗赠的权力。上述继承法条文内容均显示出权力义务相一致原则。

  (四)养老育幼,维护弱者原则。我国继承法中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构成抚育瓜葛的继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保存胎儿的继承份额,对于糊口有特殊难题或者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糊口来源的继承人予以照应,对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糊口的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应该多分遗产;在遗言继承中,即便遗言人未保存胎儿或者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糊口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也要给予分配遗产。这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对于弱者的维护,也有助于社会融洽不乱。

  (五)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充沛施展遗产功效原则。继承法第十五条对于此做了规定。这一原则请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的进程中应该本着互谅互让、辑穆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在同等协商的基础上,以有益于出产以及糊口需要,不侵害遗产的功效为基础,公平公道地分割遗产,实现物尽其用、家庭辑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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