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的注意了!你的行动可能形成欺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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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相干案例2012年9月,罗某结识了李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屡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前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

相干案例

2012年9月,罗某结识了李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屡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前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某。至案发前,罗某奉还李某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体用于偿还债务以及赌博。

法院审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方式骗取别人财物,数额尤其巨大,其行动已经形成欺骗罪。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分金50万元。

罗某不服一审讯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瓜葛,不形成犯法。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在其已经欠下巨额外债,又无不乱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态,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钓饵,使李某误认为罗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拥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某使用。罗某在骗患上资金后,除了极少部份奉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体用于偿债、赌博以及日常开消,未对于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留或者公道投资,致使没法奉还。罗某与李某之间尽管名义上是借贷瓜葛,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屡次以借为名,骗取别人巨额财物,应以欺骗罪定罪处分。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借贷式欺骗以及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分

欺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诈骗法子,使受害人陷于过错认识并“自愿”处罚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动”。借贷式欺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情势上有良多类似的地方,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没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小兵就提出他以及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商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动,尽管还不起借款,但其行动属于民间借贷,并不是欺骗。那末借贷式欺骗以及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情势上有甚么区分呢?咱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行动人的主观用意不同

欺骗人主观上拥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动人在借钱时就拥有不奉还的用意。欺骗罪以行动人拥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形成要件的,因而,欺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奉还的用意。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拥有奉还的意思,常常只是由于客观缘由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奉还。

(二)行动人采用的方式不同

欺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取虚构事实以及隐瞒真象的手腕,致使被害人发生过错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者营利性的流动,又如虚构自已经的财务状态,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奉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常常会照实的告诉其借款用处,很少采取诈骗的法子。

(三)行动人对于借款的态度不同

欺骗人在骗患上财物后不会斟酌奉还财物,因而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以及控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者个人浪费;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自身拥有奉还借款的能力,或者者将借款用于可发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奉还借款。

罗某的行动形成欺骗罪

就本案而言,罗某尽管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份利息以及本金。但其行动相符欺骗罪的形成要件,应以欺骗罪定罪处分,其理由是:

首先,罗某拥有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某在借款时本人已经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拥有偿还能力。而罗某在取得了二百多万元的借款后,全体用于偿还欠债以及赌博,这些用处不可能发生收利,必然致使资金没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以及计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尽管此间有少许奉还利息以及本金的行动,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象,避免被害人及时发现,故罗某主观上拥有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用意,相符欺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罗某施行了虚构事实骗取别人财物的客观行动。罗某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钓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恰是由于遭到罗某虚构事实的诈骗,发生罗某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过错认识,才甘冒背法犯法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罗某使用。如果罗某将资金的真实用处告诉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罗某用于还账、赌博。因而,罗某施行了虚构事实的行动,使被害人发生过错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动相符欺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罗某的行动造成为了204.31万元的财物没法追回,其犯法数额尤其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为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欺骗罪定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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