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当连带责任需要多长期(连带责任保证有甚么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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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承当连带责任需要多长期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肯定,如果没有商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

承当连带责任需要多长期

民法典规定,

连带责任

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肯定,如果没有商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含一般保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的,依照一般保证承当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肯定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期间,不产生中断、中止以及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商定保证期间,然而商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实行期限或者者与主债务实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商定;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实行期限没有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实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有甚么特色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以及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

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该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商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没有作出商定或者者商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于主合同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这象征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于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体了债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实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主债务人了债债务,也能够请求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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