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儿媳有供养公婆的义务吗?孙子有无供养白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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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法律上媳妇没有供养公婆的义务,但法律上是倡导儿媳供养公婆的。法律上只规定了子女对于于父母有供养义务,而并无规定儿媳供养公婆的义务,但触及到相干情况的处理,通常为需要实行糊口照应的义
法律上媳妇没有供养公婆的义务,但法律上是倡导儿媳供养公婆的。法律上只规定了子女对于于父母有供养义务,而并无规定儿媳供养公婆的义务,但触及到相干情况的处理,通常为需要实行糊口照应的义务的。

  法定儿媳有供养公婆的义务吗?

法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孙子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必需供养公婆,然而规定了子女供养父母的义务。然而法律对于供养公婆的儿媳是支撑的。民法典规定丧偶的儿媳对于公婆尽了供养义务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于公婆,丧偶女婿对于岳父母,尽了主要供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孙子有无供养白叟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供养义务的发生必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前提:

  (一)被供养的人与供养人有自然血亲瓜葛或者构成拟制血亲瓜葛;

  (二)被供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者糊口难题需要供养;

  因而,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该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供养人,然而当产生某种客观缘由,即在子女已经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供养的情况下,致使父母子女之间没法直接实行供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发生发法定的供养义务。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74条中“子女已经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供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经死亡或者无供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体“已经经死亡”或者“无力供养”。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1074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供养”,应该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相符上述情景,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供养能力,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就无须承当供养义务。故而孙子对于奶奶具有法定的供养义务必需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一,奶奶无子女或者有子女但该子女无供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供养;二,该孙子有供养能力。对于子女在世并有供养能力或者者有固定收入以及其他糊口来源,糊口上完整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避免除了其供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经死亡或者没有供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以及其他糊口来源或者糊口没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供养义务。

  哪些人有供养父母的义务?

  首先自然是子女。还包含被白叟抚育长大的继子女也有供养义务。

  法律根据: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供养人应该实行对于老年人经济上赡养、糊口上照料以及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应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供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供养义务的人。供养人的配偶应该协助供养人实行供养义务。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供养人应该使得病的老年人及时患上到医治以及护理。对于经济难题的老年人,应该提供医疗费用。对于糊口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供养人应该承当照料责任。不能亲身照料的,可以依照老年人的意愿拜托别人或者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规定:供养人应该妥善支配老年人的住房,不患上逼迫老年人栖身或者者迁居前提拙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者其他亲属不患上强占,不患上擅自扭转产权瓜葛或者者租赁瓜葛。老年人自有的住房,供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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