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别人欠条上签字,是不是要承当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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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案件简介小张是一家个体户经营者。2019年,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小张向舅舅余先生借款10万元,商定于2020年年底前还清。然而借款到期后,小张并无依照商定奉还。余先生找到了小张的父母,并让小张

案件简介

小张是一家个体户经营者。2019年,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小张向舅舅余先生借款10万元,商定于2020年年底前还清。

然而借款到期后,小张并无依照商定奉还。

余先生找到了小张的父母,并让小张父母在

欠条

上签下了名字。2021年11月,余先生将小张及小张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张偿还借款,并由小张父母承当连带责任。

小张对于于借款事实予以认可。

小张父母辩称,在欠条上签字,仅仅表明对于借款事实的知悉,并无为欠款承当担保责任的意思。同时,小张已经经成年,不与父母一同糊口,父母没有义务帮他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别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者盖章,然而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者承当保证责任,或者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要求其承当

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本案中,小张与舅舅余先生的借贷瓜葛成立,应该按照借款时的商定承当还款义务。

小张的父母在借条上签字,并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当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亦没有其他事实证明,因而保证瓜葛不成立。

终究,法院裁决小张向余先生返还借款10万元,驳回了余先生的其他诉讼要求。

法官说法

保证瓜葛的认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根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仅在别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者盖章的,一般不能认为保证瓜葛成立,除了非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者载明愿意承当保证责任,或者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

如果借贷瓜葛中有保证人,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可以签署保证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以及

债权人

商定,当债务人不实行到期债务或者者产生当事人商定的情景时,保证人实行债务或者者承当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实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规模以及期间等条款。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

书面合同

,也能够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法官提醒,在日常糊口中,有人碍于身份瓜葛、情感因素等,在借款合同或者债权凭证上常常不愿写明细节,这可能会为债权的实现留下隐患。

如果没有签署单独的保证合同或者在借款合同中加入保证条款,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最佳请求保证人在借条上写明“保证人”或者“愿意承当保证责任”字样,如果没有写明也没有签署保证合同,也应该尽可能保留可以证明保证瓜葛的文字记录、音视频记录等。

一样,签字人如果没有承当保证责任的意思,就不要在相似表述后签字,否则极可能要承当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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