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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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记要《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中载明:“对于于债权转让的受让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记要《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中载明:“对于于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能否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替换通知,可以斟酌分具体情况处理:

1、原债权未届实行期限

此时,

债务人

尚未发生向原债权人实行的义务,基于上述前两点考量因素,不应赋与受让人以直接起诉替换通知的权力。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受让人直接起诉亦不相符《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第4项关于原告身份以及诉讼理由的规定,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承受理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原债权已经过实行期限

原债权人已经经催告但债权转让未通知。在此种情况下,若债务人已经经明确表现出不实行债务的态度,基于《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于债务人不产生效率”的规定,就债务人而言,真实的权力人仍为原债权人,受让人没法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接替通知。

3、原债权已经过实行期限

原债权人尚未催告或者通知。此时,虽债务人已经经发生向原债权人实行的义务,但依据前述分析,债权转让三个法律瓜葛中仅原

债权人

与债务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两个法律瓜葛肯定,第三个法律瓜葛即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因通知要件未完成,按照法律规定,转让人仍要完成通知义务。如受让人有诉讼顾全的斟酌,可在起诉时将原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由原债权人在诉讼中实行通知义务。固然,如果转让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明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受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替换通知,其实不违抗原债权人的真意以及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应该是可行的。

综上,人民法院针对于转让事项未通知债务人而受让人直接起诉的情况,应具体分析情景区别对于待。这样,一方面,维持法律规定的权威性、严肃性,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债务人合法利益;另外一方面,尊敬现实,在探究当事人真实态度的条件下,防止机械合用法律,有效、及时、准确化解纠纷。”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观点并无完整体现,而且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普遍偏向于维护债权的转让,最大化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进行转让后,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相符《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关于“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于债务人不产生效率”的规定,属于有效通知,故债权受让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历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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