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别人吸毒罪的认定标准及司法解释
收容别人吸毒是不是形成容留别人吸毒罪?
会形成容留别人吸毒,是指容留别人在自己所属之处进行吸毒行动,无论是自愿的仍是被迫的,就算是吸毒者前来请求,被迫容留的行动,也会形成犯法。
容留别人吸毒罪的认定标准
1、区分容留别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本色是行动人与别人进行毒品进行交易牟利,而容留别人吸毒罪是没有进行交易行动的。行动人无论是提供场所、吸毒工具仍是毒品,只要没有进行毒品交易,就形成容留别人吸毒罪。就算是吸毒人员自备工具以及毒品到行动人的场所进行吸毒,行动人不采用任何反抗措施就是形成容留别人吸毒罪。
2、区分容留别人吸毒罪与勾引、教唆、诈骗别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前者是行动人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后者是行动人以勾引、教唆、诈骗的手腕把本来没有吸毒意向的人让其发生吸毒的动机。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容留别人吸毒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法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别人吸食、注射毒品,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别人吸毒罪定罪处分: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屡次容留别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经因容留别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分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别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别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景。
向别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者容留别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相符前款规定的容留别人吸毒罪的定罪前提的,以贩卖毒品罪以及容留别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法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容留别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别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以下情景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别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别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分,又容留别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别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别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抉择>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十一、容留别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
依据《抉择》第九条的规定,容留别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是指为别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并向其出售毒品的行动。
对于容留别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的犯法份子量刑时,除了依据其出售毒品的数量,按照《抉择》第二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的数量标准抉择处分外,还应斟酌其拥有容留别人吸毒的情节。对于犯本罪未经处理的,其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容留别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以及次数的多少,延续时间的长短,不是形成本罪的要件,然而应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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