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合法调岗? 最高法明确6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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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基本案情孙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模具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商定孙某的工作地点为某直辖市,岗位为“后勤辅助岗”,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预算管理以及其他行政性工作”。双方还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模具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商定孙某的工作地点为某直辖市,岗位为“后勤辅助岗”,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预算管理以及其他行政性工作”。双方还商定:“模具公司可以依据出产经营的需要,对于孙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剂。”

入职后,孙某被支配在模具公司位于某城区的开发中心从事财务人事等辅助性工作。

2019年7月1日,基于公司出产经营以及管理需要,为减轻各中心的工作负担,模具公司将各中心的财务工作统一转回公司总部的财务处统一管理。为此,孙某办理了开发中心全体财务凭证的交接,模具公司与孙某沟通协商,提出支配其到开发中心其他岗位工作,但均被孙某谢绝。

后模具公司支配孙某到位于相邻城区的公司总部从事人事相干工作。

7月底,孙某请求模具公司将其调回原工作地点原岗位工作,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列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判决驳回孙某的仲裁要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模具公司对于孙某调剂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地点是不是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就业增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力。”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依据本身出产经营需要而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量调剂,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首要内容,对于其正常出产经营不可或者缺。但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需在相干法律以及政策的框架内,相符必定前提以及规模,如用人单位须对于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的调剂作出公道说明,避免用人单位借此打击报复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主动离职,也即避免其权力的滥用。

仲裁以及司法实务中,岗位或者工作地点调剂的公道性一般斟酌下列因素:

1.是不是基于用人单位出产经营需要;

2.是不是属于对于劳动合同商定的较大变更;

3.是不是对于劳动者有轻视性、侮辱性;

4.是不是对于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前提发生较大影响;

5.劳动者是不是能够胜任调剂的岗位;

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剂后,用人单位是不是提供必要协助或者补偿措施等。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商定孙某的工作岗位为“后勤辅助岗",该岗位不属固定或者专业岗位;模具公司依据出产经营需要,适量调剂孙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是基于财务统一管理的需要,对于孙某并没有针对于性。

同时,该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内容的调剂模具公司亦与孙某进行了沟通协商,给出了包含在原工作地点适量调剂岗位等多种选择方案,体现了对于孙某劳动权益的尊敬;且调剂后的人事岗位与孙某的原先岗位性质相近,孙某也完整能够胜任;最后,孙某调剂后的工作地点也处于交通便利的城区,上下班时间虽有所增添,但该地点变更不足以认定对于其发生较大不利影响,对于其劳动权益也构不成损害,故依法驳回孙某的仲裁要求。

典型意义

在市场经济前提下,用人单位因出产经营需要而调剂变化属正常现象。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依据本身出产经营需要,公道调剂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不但有益于保护用人单位发展,也有益于劳动瓜葛不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支撑用人单位对于岗位或者工作地点进行不公道调剂必然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继续实行劳动合同或者补偿工资差额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采取书面情势。”

对于于用人单位来讲,在出产经营或者管理调剂时,首先应该选择与劳动者充沛协商,尽可能通过变更或者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剂;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剂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地点时,也要充沛斟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作为劳动者,也应理解用人单位发展,在产生调剂时,充沛了解对于自己权益的影响,踊跃与用人单位展开协商,共同追求调剂变化中的融洽。法律参谋服务囊括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其他服务等各大模块,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定制与审查、法律文书、律师函、账款催收、案件拜托等法律服务。企业法律参谋就找律赞网,当即享受高品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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