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十级工伤认定标准
一、
江苏十级工伤认定标准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脸部重度毁容,同时伴随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构成,占体表面积≥90%,伴随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份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份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随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脸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脸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脸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根据)等更多内容。(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外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外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脸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脸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份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份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脸部烧伤植皮≥1/5;脸部轻度异物冷静或色素脱失;两侧耳廓部份或一侧耳廓大部份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沿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份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二
、工伤鉴定认定期限
是多久?
工作中事故产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当。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根据的,在这些部门还没有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断。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产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产生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产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款只规定了受理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期限申请的可能性,而对职工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申请,是不是应当审查超期的理由,没有明确规定。
三、2021年江苏省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样的?
第一是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医治和康复所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医治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动引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动与侵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缘由力比例 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缘由力大小难以肯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肯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救治医治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医治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没必要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医治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医治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医治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医治费。一般以救治医治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医治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救治医治单位的诊断证明和 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康复应当出院而依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医治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医治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二是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遭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斟酌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医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能够依照受害人的实际侵害程度、恢复状态等情况来肯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救治、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不必住院医治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康复之日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康复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康复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致使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第三是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酿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斟酌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以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对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要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依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很多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斟酌今后护理费。
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用具的情况肯定护理级别。
第四是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医治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公道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第五是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为辅助医治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平常饮食之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和医治机构的意见肯定是不是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通常是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六是交通费、住宿费
就诊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医治伤情的进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诊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诊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公道赔偿
(二)就诊住宿费。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诊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逐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逐日住宿费标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接受医治,因客观缘由不能住院产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受害人本人和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公道部份应予赔偿。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可以参照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每人每天限额**元凭发票赔偿。
第七是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是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酿成的身体缺点而配置功能性或装潢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要求残疾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残疾用具费的计赔数额一般按普通型国产用具的同类产品的公道价额确认;更换残疾用具的次数,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及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确认。
为配备残疾用具所必须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干公道费用,亦应予以适当补偿
身体伤残的程度已丧失安装假肢的条件而要求赔偿安装假肢费的,不予支持。
要求赔偿的安装假肢费数额,必须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残疾用具配制单位的普通性国产用具的价格为准加以确认;以大陆之外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价格为准确认的赔偿数额一般不予支持,但该数额低于普通性国产用具价格的除外。
第八是十级伤残赔偿金
工伤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
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伤十级伤残赔偿金=本人工资*7个月(工资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各省有各自的标准)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各省有各自的标准)个月;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都可安排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剂。
十级伤残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一般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都可安排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第九是精神侵害抚慰金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和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侵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肯定民事侵权精神侵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错误、侵权行动的情节、影响和后果和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侵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态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根据江苏省各地法院在实际案例中判决的情况,为充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利,本建议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所斟酌一下因素:
(一)、赔偿义务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对方是单位的特别是从事经营的单位可以斟酌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如果对方是个人还有斟酌对方的收入水平,对方收入高的可以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
(二)、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大小。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义务人负全责、负主要责任或负同等责任的,可以斟酌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赔偿义务人负次要责任的或不负责任的,可以斟酌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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