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人民法院确认的民事法律瓜葛,是不是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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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裁判要旨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要求的方式请求国家裁判机关对于相干民事法律瓜葛存在与否作出裁判,但确认要求权属于程序要求权,而非实体要求权,更非债权要求权。在确认之诉中,诉讼对于

裁判要旨

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要求的方式请求国家裁判机关对于相干民事法律瓜葛存在与否作出裁判,但确认要求权属于程序要求权,而非实体要求权,更非债权要求权。在确认之诉中,诉讼对于方不负有承认的义务。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于诉争的民事法律瓜葛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

强制执行

方式强制诉讼对于方当事人实行裁决主文内容的必要。相应的,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要求权,自无合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案件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依据《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记载,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号为ZL200620127917.9,申请日为2006年10月23日,申请人为陈某生,名称为“用于超长距离光纤传输的接头盒”。《授与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载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作出授与专利权并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

涉案专利登记簿副本载明:涉案专利授权日为2008年8月27日,发明人为陈某生,专利权人原为陈某生,后变更加某电公司,专利权变更生效日期为2010年12月23日。涉案专利权的法律状况为“专利权终止”,终止缘由是“未在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年费”,终止日期为2014年10月23日。涉案合同商定:陈某生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将专利所有权独家无偿转让给某电公司。陈某生应及时协助某电公司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涉案

专利权转让

后,本专利的年费由某电公司缴纳。双方在实行协定中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协定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涉案合同签订日期为2010年12月6日,协定右下角题名显示“陈某生”笔迹以及某电公司公章。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诉讼时效轨制的法理基础及合用规模    

时效系民法上的一项首要轨制,是指某种事实状况经由法定时间的延续而致使必定民事法律瓜葛产生、变更或者歼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

系以权力不行使的事实状况为要件,作为阻却权力行使的缘由。诉讼时效轨制的设立目的,旨在督促权力人踊跃、及时地向相干义务人主意权力,进而尽快不乱相干民事权力义务瓜葛,尊敬现存法律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保障民事糊口的融洽以及安定。  

基于上述轨制目的,诉讼时效的合用规模是有限的,并不是合用于全体民事要求权。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合用诉讼时效轨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简称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条即开门见山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于债权要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于以下债权要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要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于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要求权;(三)基于投资瓜葛发生的缴付出资要求权;(四)其他依法不合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要求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以下要求权不合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要求休止损害、排除了阴碍、解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以及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力人要求返还财产;(三)要求支付抚育费、供养费或者者扶养费;(四)依法不合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要求权。”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首先,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要求权,主要合用于给付之诉。在债权债务法律瓜葛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主要方式就是行使要求权,一方面,债权人可以对于债务人主意债权要求权,要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必定的行动;另外一方面,如果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主意的债权要求权谢绝为给付,债权人可以债务人为被告,向国家裁判机关提出旨在取得某种给付内容的诉讼要求,并请求国家裁判机关依据该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债务人实行相应给付的裁判。债权人所提诉讼为给付之诉。其次,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并不是所有实体要求权均可以合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包含部份债权要求权亦不合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关于本案争议焦点的分析   

结合上述诉讼时效轨制的法理基础及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关于陈某生的诉讼要求应合用诉讼时效,并认定其诉讼要求已经过诉讼时效的认定过错,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陈某生所提之诉为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陈某生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要求,是要求确认盈电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涉案合同不成立,自始不生效。可见,陈某生在本案中并不是要求原审法院判令盈电公司为或者不为必定的行动,而是要求原审法院对于涉案合同的效率进行确认。因而,本案不属于一方当事人向对于方当事人主意债权要求权的给付之诉,而是确认之诉。  

其次,本案不相符合用诉讼时效的情景。尽管,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要求的方式请求国家裁判机关对于相干民事法律瓜葛存在与否作出裁判,但确认要求权属于程序要求权,而非实体要求权,更非债权要求权。在确认之诉中,诉讼对于方不负有承认的义务。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于诉争的民事法律瓜葛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强制诉讼对于方当事人实行裁决主文内容的必要。相应的,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要求权,自无合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原审法院尽管系基于盈电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进行审理,但如前所述,本案并不是给付之诉,盈电公司作为确认之诉的相对于方,无权援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而且,结合前述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对于债权要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定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相干要求权不合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知,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不成立,自始不生效不属于诉讼时效轨制的规制范畴。原审法院对于陈某生所提诉讼要求合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进而认定其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系认定过错,本院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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