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不一致,谁能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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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案情简介一、大拇指公司是由环保科技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田恒。2008年大拇指公司抉择增资,环保科技公司仅实行了部份增资义务。二、2012年3月,环保科技公司作出抉择,将大拇

案情简介

一、大拇指公司是由环保科技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田恒。2008年大拇指公司抉择增资,环保科技公司仅实行了部份增资义务。

二、2012年3月,环保科技公司作出抉择,将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加保国武,但未办理工商登记。

三、上述股东抉择作出后,大拇指公司的董事会未予执行,而是在2012年12月将大拇指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由田恒变更加洪臻。

四、大拇指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洪臻以大拇指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请求环保科技公司实行出资义务,缴纳增资款4500万;环保科技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保国武提交撤诉申请。

五、福建高院一审支撑了大拇指公司的诉讼要求。环保科技公司不服,认为保国武作出的撤诉申请才是大拇指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向最高院上诉。最高院改判:支撑环保科技公司的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讯决,驳回大拇指公司的起诉。

裁判要点

本案系公司的董事会未执行股东决议,造成为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景,进而引起的争议。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关,有义务执行股东会或者公司独一股东的决议。大拇指公司董事会应该依据其独一股东环保科技公司的决议,办理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因为大拇指公司董事会未执行股东决议,造成为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

在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代表人不一致时,依据对于内、对于外的不同,其效率不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外拥有公示效率,如果触及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发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发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本案董事会与股东的内部争议,不触及公司之外第三人的利益,环保科技公司作为大拇指公司的独一股东,其作出的任命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对于大拇指公司拥有拘谨力。环保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撤诉行动是大拇指公司真正的意思表示。

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防止未来产生相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及时登记,防止争议。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该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及时变更登记,将会致使股东会任免的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引起有关公司代理权、行动效率等的争议。

2、内外不同,效率有别。当股东会任免的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如果触及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发生的外部争议,因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外拥有公示效率,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发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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