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入个税吗?
一、
经济补偿金计入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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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之内的部份,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份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消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消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因消除劳动合同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斟酌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获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依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第三条规定,依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之内的部份,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份可视为一次获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依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由企业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按规定代缴。
二、劳动法中对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的规定?
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消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能够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背和消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限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公道。
经济补偿的年限按本单位连续工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实施后消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实施前依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履行。”
由于《劳动合同法》实行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对跨新法履行期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但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明确规定,背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若构成背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实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实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其实不受不早于2008年1月1日的限制。
“转换身份职工”经济补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首先,要看“转换身份”是不是属于“非因本人缘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缘由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合同,或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消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要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缘由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加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情势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缘由致使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番订立劳动合同;
(五) 其他公道情形。
三、离职补偿金纠纷怎样处理?
根据我国相干法律的规定,消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的以下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实行、变更、消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解雇和辞职、离职产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产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产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背国家规定,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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