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需要承当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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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出资不实的情景主要包含:1.认缴期限到期后完整未出资;2.认缴期限到期后不足额出资;3.出资后抽逃出资;4.非货泉财产出资虚高作价。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1、补足出资,并承当背约责任法律根

出资不实的情景主要包含:

1.认缴期限到期后完整未出资;2.认缴期限到期后不足额出资;3.出资后抽逃出资;4.非货泉财产出资虚高作价。

出资不实的民事法律责任

1、补足出资,并承当背约责任

法律根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该定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泉出资的,应该将货泉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泉财产出资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了应该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该向已经定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背约责任。

2、非货泉财产出资虚高作价的,该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责任

法律根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泉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该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责任。

3、抽逃出资的,返还出资本息

关于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不但触及到实际抽逃出资的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或者者实际节制人也需要承当连带责任。

法律根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或者者实际节制人对于此承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公司债权人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规模内对于公司债务不能了债的部份承当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或者者实际节制人对于此承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经承当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4、抽逃出资的,对于公司债务承当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根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规模内对于公司债务不能了债的部份承当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或者者实际节制人对于此承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经承当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5、股东权力被限制

法律根据:

《公司法》第十六条 股东未实行或者者未全面实行出资义务或者者抽逃出资,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者股东会决议对于其利润分配要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要求权等股东权力作出相应的公道限制,该股东要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6、股东资历被取缔

法律根据:

《公司法》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实行出资义务或者者抽逃全体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者返还,其在公道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消除该股东的股东资历,该股东要求确认该消除行动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在前款规定的情景下,人民法院在裁决时应该释明,公司应该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者由其他股东或者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者其他股东或者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以前,公司债权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者第十四条要求相干当事人承当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7、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了债生效法律文书肯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于该出资承当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规模内依法承当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了债生效法律文书肯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规模内承当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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