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骤然逝世,欠款该谁偿还?
案件一
2010年7月,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尔后,陈某屡次追讨未果。2013年,张某意外逝世,他的父母、妻儿继承了相应遗产。
2019年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的5名继承人奉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审理中,张某的父母、儿子辩称不知道有该借款的存在,并对于借条上签名的真实性存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瓜葛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维护。其中三被告尽管对于案涉借款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沛的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均是张某的继承人,且均未表示抛却对于张某遗产的继承,故裁决五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规模内奉还陈某借款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情况分析
依据借款合同的相对于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逝世,因其家人不固然负有继续了债的义务,故出借人的债务有可能不能患上到全体了债。在现实情况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借款人逝世了,其家人作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末,则以所患上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了债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份,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情况二:无遗产可供继承或者者家人抛却继承的,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可以不负了债责任。
在此情景下,作为出借人而言,一旦借款人逝世,其继承人面对于目生的债务,极可能以不知情、债务已经奉还等理由消极应答。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出借人则需要查明所有继承人,这无疑增添了诉讼难度。
方案二
2017年5月,翁某向魏某借款10万元,商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出具借条。后魏某因病逝世,他的妻子及儿子作为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翁某奉还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庭审进程中,翁某表示自己在魏某在世时已经奉还全体借款,但均为现金奉还。为证明还款事实,翁某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证言一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对于自己主意的事实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足或者者举证不能,则应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针对于已经还款的事实仅提交了相干证人的书面证言,证人并未出庭接受质证,且缺少其他旁证印证,难以证明其已经还款的待证事实,故裁决翁某奉还魏某妻儿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情况分析
债权属于财产权力的一种,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后可以持借条等凭证向借款人催讨欠款。但是在此类诉讼案件中,借款人常常面临着下列两方面的法律窘境:
1、信息不对于称。本来处于原告主体地位的出借人过世,现由其继承人作为原告进行诉讼,这象征着借款人所面对于的多是其完整目生的出借人,也可能对于于借条外的其他事实一律不知,造成为了当事人之间对于借款及奉还事实的断裂,致使案件事实没法查明。
2、举证难题。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大多无第三人的介入,不管是借款、还款都在两人之间完成,特别是金额不大的借款,当事人之间时常以现金来往为主,且极少留下书面收据。因出借人过世,本来可以直接确认的事实,则需要借款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这些都为还款举证增添了难度。即便借款人有证人作证,但其证明效率容易打折扣,致使败诉风险。
出借人与借款人,该如何防患于未然
1、及时主意债权或者按约实行债务。出借人应该及时行使权力。依照商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向借款人追讨借款,并尽量留存追讨凭证,以避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由此丧失胜诉权。如通晓借款人死亡,应及早持借条等债权凭证向借款人的继承人主意债权。如果借款人的遗产尚未分割,可以以及其继承人协商先以遗产偿还债务、然后再行继承;如果其遗产已经经被分割继承,可以请求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规模内偿还债务,协商不成的,及时向法院起诉,同时可申请财产顾全,查封、冻结或者扣押相应财产。借款人应依照商定的借款时间实行还款义务。如拖延还款,一旦呈现出借人死亡的情况,其实不象征着借款就不用奉还,相反,如果已经部份实行,也可能因缺少证据而难以自证。所以在出借人怠于追讨时,借款人应主动实行;如暂时不能按约奉还,也应向出借人说明事由,并取得相应展期。
2、明确商定借款事项。触及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必定要出具借条等书面借款凭证,并在借条上写明借贷双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联络方式和借款的金额、时间、用处、借款利息、还款时间以及产生纠纷的管辖法院等。最佳有基层组织、亲属或者双方共同的朋友等第三方予以见证,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这样一旦往后产生争议,更有益于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3.保存出借及还款凭证。如今电子支付已经被广泛利用,出借及还款应尽量地选择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手腕,使支付留痕、查找便利。借款人如通过现金还款的,应及时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或者通太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确认收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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