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公章自身是不是象征着已经经获得了公司的有效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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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加盖公章自身是不是象征着已经经获得了公司的有效授权?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甲,乙以甲的名义代表A公司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加盖了A公司公章。后丙要求A公司实行付款义务,A公司抗辩其并不是合同

加盖公章自身是不是象征着已经经获得了公司的有效授权?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甲,乙以甲的名义代表A公司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加盖了A公司公章。后丙要求A公司实行付款义务,A公司抗辩其并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当责任。那末A公司应否承当责任呢?

甲说:尽管乙以法定代表人甲的名义代表A公司订立合同,但其毕竟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以A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行动不属于代表行动,而系代理行动。虽然乙持有并加盖A公司公章这一行动自身可能会给交易相对于人丙以很强的其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但其是不是享有代理权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而非主观信赖问题,故,如果其确切享有代理权,则是不是加盖公章及加盖的是不是为真章,均不影响公司承当责任;反之,如其不享有代理权,也不会由于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

乙说:乙不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以法定代表人甲的名义代表A公司订立合同的行动不属于代表行动,而是属于代理行动。但乙持有并加盖A公司公章这一行动,自身就象征着其已经经获得了A公司的合法授权,A自然应该承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申言之,只要公章是真正的,加盖公章的行动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至于盖章之人的身份则在所不问。

其实,公司主要通过代表与代理两种方式对于外从事交易流动,除了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任何人以公司名义对于外从事的行动(包含冒充法定代表人名义对于外进行的所谓代表行动)均属代理行动,要综合斟酌行动人有没有代理权或者者在无权代理时相对于人是不是善意、有没有差错等情景肯定公司应否及如何承当责任。考察行动人有没有代理权时要区分职务代理与拜托代理进行具体判断,不可一律而论,但不论何种情景,都不会由于所盖公章的真实性而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

固然,考察公章真实性并不是全无心义,其是认定相对于人是不是善意的首要考量因素,但绝非全体因素。在认定相对于人是不是“有理由相信”行动人有没有代理权时,还需要考察行动人的身份及职责、盖章场所、公章类型等因素。就此而言,“认章不认人”“认人不认章”等表述均不够全面准确,只有在特定语境下才有其公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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