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过了"保质期",能否要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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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原告人民币现金40000元整,使用期一年,2002年1月31日。”被告在借据上予以签名并按手印。2022年3月1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原告人民币现金40000元整,使用期一年,2002年1月31日。”被告在借据上予以签名并按手印。2022年3月1日,原告知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

庭审中,被告辩称:一、已经经偿还完借款,只是忘了要回借据;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据”,出具时间为2002年1月31日,载明“使用期一年”,明确清偿务偿还期限,即2003年1月31日,但原告在直至本案起诉前,长达19年的时间里从未向被告主意过权力,在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或者者延长的情景下,原告的诉讼已经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告的主意是不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以前的相干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要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民法典》中改成三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权力受损害的事实及对于方当事人之日起算。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权力人知道自己权力被损害的日期,或者者依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力人知道自己权力被损害的日期。案涉借款产生于2002年1月31日,明确借期一年,即2003年1月31日借款到期,从到期还款之日起,二年内为诉讼时效期间。而原告于2022年才向被告主意权力,期间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法定事由,故即被告确未还款,原告主意权力也已经过诉讼时效。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讯决: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并未提出上诉。

相干法条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力维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要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力人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权力遭到侵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然而,自权力遭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权力人的申请抉择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实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赞成实行的,不患上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经自愿实行的,不患上要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用】人民法院不患上主动合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抛却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法子和中断、中止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商定无效。 当事人对于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抛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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