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办案规则
一、劳动人事办案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以下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实行、变更、消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产生的争议;
(二)实行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实行聘任合同产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和实行聘请合同产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和实行聘请合同产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请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实行聘请合同产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判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要求的争议,或因实行集体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产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撤消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消和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当相干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产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八条 劳动合同实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实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实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实行地的,由最早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实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实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产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公司解雇员工的程序
先通知劳动者,再通知工会。
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消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前将理由通知工会。
第40条规定, 【无过失性解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情势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消除劳动合同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消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消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产生之日。
因此,用人单位在做出消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后,还要将该决定投递劳动者,而这一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已将消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投递劳动者的时候,将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劳动仲裁失效无穷延长的法律风险。
三、公司解雇员工注意事项
1、认定员工严重背纪,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解雇背纪员工的重要根据。
2、规章制度只有公示过才能对员工产生法律效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触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或向劳动者告知的话,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雇劳动者的根据。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将该合法有效地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才能将其作为判断劳动者是不是严重背纪的客观根据。
3、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背规章制度。如果单位没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背规章制度的证据,就算是劳动者真的严重背纪,但是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举不出来证据,就要败诉,法律讲求的是证据。因此在员工产生严重违背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取证。实践中要求劳动者做出书面的检讨或解释、说明和许诺,留档备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4、实行通知工会和本人的程序。
用人单位只有掌握好如上几条,才能在解雇严重背纪员工时,做到未雨绸缪。在这里,律师也提示广大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做出的解雇决定有瑕疵,您可以谢绝服从,并依法主张您的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人事办案规则的相干内容,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实行集体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律赞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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