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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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一、

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消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标准

二、

需要支付劳动合同消除赔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消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消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消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消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保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消除劳动合同

有哪些?

(一)合意消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消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单单就消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双方提出的消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守旧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消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条件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消除。固然,如果双方对消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二)即时消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时消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过失性解雇情势。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和时消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侵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预告解雇的许可性条件:预告解雇是指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消除劳动合同,提早终止权利义务关系。预告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情势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也能够发向劳动者支付与预告期间相等的补偿费的情势,取代预告通知。预告解雇限于劳动者无错误,单一主客观条件变化,劳订合同没法实行的情形。《劳动法》规定预告解雇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为以下情况之一:

(1)劳动者得病或以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调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定历史所根据的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法实行,经双方协商达成变更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经济性裁员指用人单位解雇部份劳动者,以此作为改良经营状态的手段,是无错误解雇的一种特殊情势。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经依法申请和法院准予开始整理后,因出现剩余劳动力,需要把裁员作为预防的一种整理措施。

(2)用人单位近营状态恶化,产生严重亏损、开工不足、产品严重积存之类的严重困难,需通过裁员来摆脱窘境。另外,进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提早30日向工会或全部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以上是用人单位可以消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我国《劳动法》及相干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又规定了不得消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2、得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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