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上班途中被落石砸死,算不算工伤?
2017年3月30日16时摆布,孙自若从家中步行前往公交站台筹备乘公交车去上班,走到半路还没到公交站时,一块大石头骤然从山上滚落下来,砸到孙自若胸腹部。事故产生后,孙自若被送往病院救治,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4月18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6月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书》,认定孙自若遭到的伤害不相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者视同工伤的情景,抉择不予认定或者者视同工伤。
家眷不服,于12月5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抉择书》。
【一审讯决】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据该规定,认定工伤必需包含“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三个必要前提。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错误或者者意外酿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11]339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也作出了一样的规定。因而,孙自若被山上滚落石头砸伤致死显然不是交通事故,不相符该条款的规定,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一审讯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家眷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讯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意外事故伤害,是不是应该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上下班途中遭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第(七)项规定,视为工伤的其他情景应该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孙自若系在上班途中遭到意外事故死亡,对比上述条文的规定,不属于应该认定工伤的情景,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抉择其实不背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要求,合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讯决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申请再审】
家眷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孙自若在上班途中遭到路边山体落石砸伤。孙自若是为了上班遭到事故伤害,这与因交通事故受伤没有本色区分,都是因工受伤,原审讯决认定孙自若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伤害,不相符《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情景,驳回诉讼要求系合用法律过错。
人社局提交的答辩意见称:孙自若非因交通事故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视为工伤的情景;原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楚,合用法律正确。
公司答辩意见称:孙自若因意外事故死亡,显明不属于工伤,原审讯决驳回正确。
【高院裁定】
高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上下班途中遭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
本案中,孙自若系在上班途中遭到路边山体落石砸伤造成死亡,不属于应该认定工伤的情景,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抉择相符法律规定,原审讯决驳回诉讼要求并没有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根据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人社厅函〔201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以及合用问题,经征患上国务院法制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赞成,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守执行:
1、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公道的上下班时间以及公道的上下班路途。
2、该条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含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以及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错误或者者意外酿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者财产损出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规模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之处,包含广场、公共泊车场等用于公家通行的场所。
3、“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干法律文书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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