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住房补贴怎么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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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一、职住房补贴怎样提取  (一)购买住房。  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职工凭身份证、购房合同、发票或交房款收据,支取住房补贴,每一年可支取一次;采取贷款方式购买住房的,职工

  一、职住房补贴怎样提取

  (一)购买住房。

  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职工凭身份证、购房合同、发票或交房款收据,支取住房补贴,每一年可支取一次;采取贷款方式购买住房的,职工凭身份证、借款合同,贷款期限内,每季可支取一次。配偶支取住房补贴时,凭结婚证及相干证明办理支取。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总价款。

  (二)建造住房。

  职工须提供城市计划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的宅基地批复文件或其他建造批准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购买材料的发票及复印件。

  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对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计息,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并拜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有关金融业务。管理中心为职工开立住房补贴资金帐户,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缴存和支取情况。每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二、住房补贴领取的办法

  (1)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拜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2)各实行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号,每个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在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行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4)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5)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产生变动,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6)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开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7)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解雇、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动产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9)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10)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最多发至累计25年满止。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三、住房补贴发放原则

  住房补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到达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力优先,统筹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和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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