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患上利的形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是必须得利人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得利人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必要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即使一方当事人只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则可能发生损害赔偿纠纷,但不能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得利人获得的利益只能是财产方面的利益,而不能是精神方面的利益,因精神方面的利益是无法返还的。
2、他方受有损失
是必须因不当得利导致他方受损,因不当得利致使他方受损,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必要条件,是指得利人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不当得利的损失不等同于财产损害的损失,不当得利的规定不在于弥补受损人的损失,而在于使得利人返还其没有法律根据所获得的利益,得利人所获得的利益即是受损人的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是得利人的获益与受损人的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述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得利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不等同于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获益与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表现二者之间的一种变动的关联性,这种因果关系要宽于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不要求获益与受损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只要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既可。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是获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所以成立,原因在于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获得的利益致使他人受损。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要件,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不在于使得利人不能保留获得的利益,也不在于受损人能够请求返还失去的利益,而在于纠正财产变动中的不正常关系。
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用专门的一章单独规定,是我国民法体系中重要的一项制度,是对所有权的确认、对私人财产有力保护的法律依据,对于规范人们的利益行为、维护财产的正常变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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