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担保合同的效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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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案情简介】2019年4月16日,某租赁公司与尹某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商定某租赁公司向尹某出租钢管、扣件等建筑施工材料,租赁物用于某建设公司承建施工的某项目工程,并商定了租赁物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6日,某租赁公司与尹某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商定某租赁公司向尹某出租钢管、扣件等建筑施工材料,租赁物用于某建设公司承建施工的某项目工程,并商定了租赁物的数量、价格、租赁期限、担保事项、背约责任等。该合同题名处尹某以及某租赁公司均签字盖章,担保单位处加盖某建设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某租赁公司依约供应租赁物,但经与尹某结算,尹某欠付房钱约100万元。某租赁公司遂起诉尹某支付房钱、

背约金

以及律师费,并请求某建设公司承当担保责任。某建设公司辩称该《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题名处加盖印章与其正在使用中的印章区分显明,并不是其真实印章。另查明,某建设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股东会赞成,不患上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别人债务提供担保。

【法院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应依据尹某与某租赁公司的结算清单并斟酌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肯定尹某向某租赁公司支付的房钱数额。关于担保责任,一方面,尽管《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上的印章与某建设公司授权材料上的印章不一致,但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在承建案涉某项目工程中使用的印章与《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中印章是一致的,可认定其存在不止一枚印章;另外一方面,尽管某建设

公司章程

规定“未经股东会赞成,不患上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别人债务提供担保”,但案涉某项目工程系某建设公司承建,该公司将项目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尹某施工,说明某建设公司与尹某之间存在直接或者者间接商业合作瓜葛,担保是为某建设公司的利益,应认定其拥有对于外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遂裁决,尹某向某租赁公司支付约95万元房钱及背约金、律师费,某建设公司对于尹某上述债务承当连带担保责任,驳回某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

宣判后,某建设公司不服上诉,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某建设公司《章程》的规定,即使案涉《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担保单位地方盖印章真实,某租赁公司亦应在签订合同时审查担保事项是不是经某建设公司股东会决议,但其未举证证明已经实行审查义务,且本案不存在无须股东会决议便可担保的例外情景,不应认定某建设公司存在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遂依法改判某建设公司无须承当担保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建设公司在《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上盖章能否认定为承当担保的意思表示。

1.公司对于外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者为别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为了避免法定代表人随便代表公司为别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还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据此可知,担保行动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抉择的事项,而必需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以及来源。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先区别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不是善意,再分别认定担保合同的效率。

2.债权人善意的肯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讯工作会议记要》(下列简称《九民记要》)第十八条规定,所谓善意,是指

债权人

不知道或者者不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超出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为股东或者者实际节制人之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仍是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结合某建设公司《章程》的规定,某租赁公司在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时,应审查担保事项是不是经某建设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需要指出的是,《九民记要》第十八条还规定,对于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情势审查,只请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便可。若存在公司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捏造、变造等情景,除了非债权人明知该情景,否则均应认定债权人已经经尽到审查义务。

3.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景。

依据《九民记要》第十九条的规定,存在下列四种情景的,即使债权人知道或者者应该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认定担保合同相符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公司是以为别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者是展开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为其直接或者者间接节制的公司展开经营流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公司与主

债务人

之间存在互相担保等商业合作瓜葛;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赞成。

本案中,某租赁公司不能证明其在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时对于某建设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且经查某建设公司不存在上述无须审查公司机关决议的例外情景。故不应认定某建设公司存在为尹某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案涉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不产生法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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