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时如何肯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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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案件简介原告曹小明与被告钟青松、楚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曹小明起诉称,2020年5月6日,曹小明在钟青松处订购熔喷布,并通过银行转账向钟青松支付300

案件简介

原告曹小明与被告钟青松、楚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曹小明起诉称,2020年5月6日,曹小明在钟青松处订购熔喷布,并通过银行转账向钟青松支付300,000元。后钟青松未能向曹小明提供相符请求的熔喷布,曹小明请求钟青松返还货款,钟青松赞成退款但未返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钟青松、楚超返还货款300,000元并承当背约责任等。

争议焦点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实行地均不在管辖辖区,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故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皖0822民初2228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南省高档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档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曹小明与钟青松就货物买卖的标的、数量、价款、交货方式等条款的协商均通过微信进行,双方商定以物流方式交付标的物熔喷布,收货地在安徽省安庆市××工业园××道。案涉合同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并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买卖合同,合同实行地为收货地,即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因而,本案应由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管辖。经与安徽省高档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信息网络传布权民事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含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挪动电话机等电子装备为终真个计算机互联网、播送电视网、固定通讯网、挪动通讯网等信息网络,和向公家开放的局域网络。本案中,曹小明与钟青松通过微信交换,订购熔喷布,商定通过货运配送,收货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工业园××道,故案涉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实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实行地。合同对于实行地有商定的,从其商定。曹小明与钟青松明确商定收货地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安徽市怀宁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实行地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将有管辖权的案件,裁定移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实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实行地。合同对于实行地有商定的,从其商定。买受人与出卖人明确商定收货地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安徽市怀宁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实行地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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