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公私账户混用负债,股东需要承当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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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最近几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逐年爬升,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85件,占全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12%。下面给大家分享一则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公司负

最近几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逐年爬升,仅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85件,占全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12%。下面给大家分享一则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公司负债股东承当连带责任的案例。

2018年,原告王某陆续通过某资产管理公司向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提供借款总计1000万元,并于2019年11月由前述三方及被告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补签借款合同,商定借款用处为企业经营周转,利息为年利率14%,按月付息。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为担保方,以其名下全体资产为商贸公司借款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商贸公司共支付利息280万元。自2021年9月起,商贸公司便再也不支付借款利息,经屡次敦促无果,原告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商贸公司、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及担保方汽车销售公司连带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庭审中,王某称1000万系通过资产公司账户转账到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指定账户。经查,姜某为商贸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不背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借款合同未明确商定借款期限,王某主意商贸公司还本付息,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撑,故商贸公司应返还王某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计算的利息。另外,姜某为商贸公司股东,持股比例100%,本案借款转入姜某个人账户,姜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公司财产未混同,应承当连带还款责任。汽车销售公司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许诺为商贸公司的借款承当连带保证责任,相符法律规定,故汽车销售公司对于商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当连带了债责任。汽车销售公司有权在承当连带了债责任后向商贸公司追偿。

中小微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是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缘由之一。中小微企业一般采用家庭式、合伙式或者独资式的经营模式,缺少系统化的规章轨制,内部权责界定不清晰,财务内控形同虚设,致使合同条款商定不清、借款主体凌乱等,给企业维权增添难度。另外,中小微企业风险经受能力较低,中小微企业在人材、资金、技术以及管理等方面较弱,有时出于逐利心理,急于在短时间内减缓经营压力,通太高额借贷方式扩展出产投资,资金链极易断裂,引起大量纠纷发生。

中小企业公司内部要重视树立完备的财务管理轨制。规范公司各类资金的收取、支出行动,加大公司债务、投资、担保等方面的管理以及监督,尤其要规范股东借用公司财产手续,按期拜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防止呈现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情景。另外,企业应树立借贷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根据实际经营状态以及还款能力,选择适合的贷款利率或者借贷回报率。进行民间借贷流动时,应明确借款主体,规范订立借贷合同,警惕高息诱惑。同时,企业应加强公章使用审批管理,防止实际节制人“一人掌章、一人做主”,致使企业承当与己无关的债务风险。法律参谋服务囊括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其他服务等各大模块,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定制与审查、法律文书、律师函、账款催收、案件拜托等法律服务。企业法律参谋就找律赞网,当即享受高品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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