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有哪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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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实际糊口中,每一种建筑纠纷瓜葛都存在不同,其中《合同法》中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平等三种类型。那末,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有哪些?接下来就是由律联
在实际糊口中,每一种建筑纠纷瓜葛都存在不同,其中《合同法》中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平等三种类型。那末,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有哪些?接下来就是由律赞网小编带来建设工程纠纷种类有哪些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鉴戒。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有哪些?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有哪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规定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背约纠纷

  这类背约纠纷的特色是,工程款是可以肯定的,故这类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种纠纷构成的主要缘由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背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以充沛应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和财产顾全的方式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2、关于背法分包问题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这类纠纷法律瓜葛较为繁杂。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存在背法性或者者名为分包实为转包,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发的纠纷。对于于这种纠纷可以应用实际施工人的诉权进行解决或者者依据发包方已经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者已经经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请求支付工程款。

  3、竣工结算讲演争议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获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回覆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回覆;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这类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于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请求或者许诺,但因为建筑材料市场供求瓜葛的影响,有时使患上承包方转而采取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发结算纠纷。对于于这种纠纷,只要发包方已经经对于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合格或者者已经经对于工程投入使用,则承包方可依法请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5、拖欠质保金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呈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实行了维修义务但没法直接获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起了纠纷。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依照合同请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实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商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问题扣押最后5%尾款而承包人则无可奈何。

  6、合同无效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合同瑕疵引起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获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者超出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合同无效纠纷。

  7、因延误工期产生的工程款拖欠纠纷

  这种纠纷较为繁杂。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前提、半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恶劣天气等缘由承包方请求顺延工期未经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当工期延误责任,常常使案件变患上较为繁杂。对于于这种纠纷,作为施工方要尽可能完美施工手续。

  8、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产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这种纠纷是因为存在发包方压低承包价格、承包方偷工减料谋取暴利、建材市场价格飙升、监理工程师方与承包方歹意串通、承包方资质不合格等等诸多缘由产生的,往往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由此产生工程款不能支付、工程没法维修加固等僵持状况。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规定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有哪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规定

  (一)当事人想商定管辖时,在不背反法院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经经商定管辖的,以商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商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者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合同的具体实行地是:

  1、买卖合同实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商定了实行地点的,以商定的实行地点为合同实行地;仅商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实行地。

  对于实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或者者虽有商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商定的实行地,和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实行地肯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实行地点与合同中商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实行地点为合同实行地。

  2、承揽合同实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实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实行地为合同实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实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实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以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实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产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含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以及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实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商定的实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时效是多久?

  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情况比较繁杂,特别是触及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纠纷。司法实践中有关工程质量案件,主要有触及施工进程中以及工程完工交付后的质量缺点争议两类,工程质量案件触及诉讼时效应注意的操作问题主要有:

  1、工程质量缺点不合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时间时效,而合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2、施工进程中呈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点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点或者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点争议已经拜托鉴定的,自鉴订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3、如合同商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点主意有除了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了斥期限届满未主意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意一般部位以及首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于此有明确的规定。

  4、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意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依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以及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商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2)、工程首要部位即有防水请求的屋面、墙面、洗手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商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以及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依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情势而定:

  农村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二年;

  城市的砖以及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二年;

  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据此受理完整正确;

  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二年。

  5、对于承包人在缺点责任期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点责任期届满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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