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何商定消除合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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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何商定消除合同的前提?依据《合同法》的相干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时商定单方消除合同的前提,事前商定具有消除权确当事人在消除前提成绩时可以依照商定消除合同,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何商定消除合同的前提?

依据《合同法》的相干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时商定单方消除合同的前提,事前商定具有消除权确当事人在消除前提成绩时可以依照商定消除合同,并自通知达到相对于方后即产生

合同消除

之效率。

合同商定消除的前提,是指合同订立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前就已经经商定好的

合同实行

进程中可能呈现消除合同的情况应该具备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以契约的情势或者者以合同内容一部份的表现情势规定未来可以消除合同的一种不肯定的事实状况,其拥有下列一般性特征:第一,商定消除合同的前提应该清晰明确。第二,商定消除合同的前提应该是指向将来。第三,商定消除合同的前提理应体现合法性。第四,商定消除的前提应该系对于合同各方或者一方的合同目的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5日,科技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总经销协定》,商定:

(1)贸易公司授权科技公司在某省市场销售贸易公司提供的USB语音转接盒,代理价每一台650元。

(2)贸易公司负责提供合格优质的产品,并按产品服务保证卡的内容提供完全的售后服务。

(3)贸易公司保证产品能正常使用,若呈现政府明文制止使用该产品或者因贸易公司缘由致没法正常使用而造成该产品滞销,贸易公司应无前提收回因为以上缘由酿成的滞销产品,并按原价退还科技公司已经支付的全体货款。

(4)科技公司不患上对于该产品进行仿造以及改造,一经发现,科技公司向贸易公司赔偿由此酿成的损失等。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向贸易公司购进USB语音转接盒并支付了相应的货款。

2018年6月30日,在销售产品进程中,因该产品无标准出产厂家、地址,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处,责令应予2018年7月5日前补齐标识后方可销售。科技公司据此通知贸易公司。科技公司认为,贸易公司未能提供完全资料致不能合法销售而诉至法院,要求对于剩余的82台按进价退货款53300元。

【争议焦点】科技公司请求对于剩余产品进行退货是不是有效?

【案例分析】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精神,在债务人根本背约的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指望的经济利益已经没法实现,即呈现了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背约行动,债权人方可以消除合同,而本案USB语音转接盒的包装如果进行整改,完整可以继续销售,也能实现当时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就是说贸易公司提供的USB语音转接盒的标注上存在问题,属于一般瑕疵实行,可以通过整改来予以补救,不属于根本背约,不形成消除合同的法律前提。因而,科技公司诉求退货,没有合同根据以及法律根据。

综上所述,合同商定消除权发生的条件在于合同商定消除前提之成绩,《合同法》对于合同商定消除的前提未做具体化规定,只确定了商定消除权的效率,具体消除前提由当事人商定,故而相较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指合同的法定消除)而言,当事人自由商定合同消除自身拥有任意性、多样性、繁杂性和不可完整预测性等特征。在甄别商定消除的前提成绩与否时,结合商定消除前提的一般性特征,应该遵循合同总体、案件事实和利益衡量进行判断。如有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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