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是一审终审制吗(不服劳动仲裁能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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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劳动争议仲裁是一审终审制吗?根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履行的是一裁终裁轨制,对于劳动仲裁的裁定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再仲裁,只能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

劳动争议仲裁是一审终审制吗?

根据我国

劳动争议

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履行的是一裁终裁轨制,对于劳动仲裁的裁定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再仲裁,只能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法》

第五条产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者达成以及解协定后不实行的,可以向调处组织申请调处;不愿调处、调处不成或者者达成调处协定后不实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判决不服的,除了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相符受理前提的,应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相符受理前提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者逾期未作出抉择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服劳动仲裁判决能否上诉

1、对于

劳动仲裁

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判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双方对于劳动仲裁判决不服均起诉问题的处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后起诉的案件是不是应当受理。

当事人起诉的时间必有前后的之分,一方起诉后即为原告,另外一方为被告,另外一方若对于判决不服,也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起诉,部份法官认为另外一方是对于同一判决不服起诉,法院对于先起诉的案件也会进行全面审查,因而不需再受理另外一方起诉;部份法官则认为,诉权是由法律所肯定的,赋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力,只要当事人起诉相符法律规定,则必需受理,双方互为原、被告。

(2)受理后合并审理仍是分案处理。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并案审理,并案审理应理解两个案合并成一案,然而是将前案并入后到后案中仍是将后案并入到前案中,亦或者合并成一个新案未予规定,且二案并成一案后,另外一案(案号)是不是应裁定终结诉讼;合并审理应理解为将二案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但案件数量不变。

(3)审结后投递裁判文书及上诉的处理。

若并案审理,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一份裁判文书,该文书应当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体处理结果,但案裁判文书中,是不是应答合并审理的情景予以叙明亦没有相干法律、法规对于其进行规定,对于另外一案法院是不是应该出具其他裁判文书对于被并案件的处理作出说明,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裁决不服,对于并案的裁决进行上诉的话,是不是也需就被并案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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