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同时实行抗辩权的形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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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合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1.同时实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前后实行顺序的,应该同时实行。一方在对于方实行以前有权谢绝其实行请求,一方在对于方实行债务不相符商定时,有权谢绝其相应

合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1.同时实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前后实行顺序的,应该同时实行。一方在对于方实行以前有权谢绝其实行请求,一方在对于方实行债务不相符商定时,有权谢绝其相应的实行请求。

2.先实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前后实行顺序,先实行一方示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谢绝其实行请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务不相符商定时,后实行一方有权谢绝其相应的实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断实行。应该先实行债务确当事人,有确实证据证明对于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断实行:经营状部份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者可能丧失实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景。第二阶段为消除合同。当事人按照上述规定中断实行的,应该及时通知对于方。对于方提供适量担保时,应该恢复实行。中断实行后,对于方在公道期限内未恢复实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量担保的,中断实行的一方可以消除合同。

同时实行抗辩权的形成要件是甚么

同时实行抗辩权的形成要件有下列四个方面: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于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经届请偿期;

4.须对于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者提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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