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债务了债顺序是先息后本,仍是先本后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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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体债务的,就存在着了债顺序的问题。而在一般民事债权的了债中,则存在了债抵充的规定,即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实行不足以了债全体债务时

当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体债务的,就存在着了债顺序的问题。而在一般民事债权的了债中,则存在了债抵充的规定,即指债务人对于同一

债权人

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实行不足以了债全体债务时,抉择该实行抵充某宗或者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各国民法普遍规定,在一般民事债权中,

债务人

的给付不足以了债其全体债务时,当事人可以就给付抵充何宗债务进行商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商定,则债务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了债何宗债务,但应当顺次依照费用、利息、本来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这一原则在我国许多法律、司法解释中都有所体现。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了主债务以外还应该支付利息以及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了债全体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商定的,人民法院应该依照以下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押合同无此外商定时,质权人收取的质物的孽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充抵质权担保的债权。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4条规定:典质物折价或者者拍卖、变卖所患上价款,当事人没有商定的,按以下顺序了债:(1)实现典质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上述规定无不体现了一般债权了债时抵充顺序为费用、利息、本来债权。

一般民法债权的抵充顺序反应了公平的理念,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但如前文所述,迟延实行利息,名为

利息

,实则拥有必定公法性质,是对于当事人迟延实行金钱债务的一种惩罚。所以司法解释中4定的法律文书肯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实行利息了债顺序不合用一般民法债权的了债抵充顺序。首先,迟延实行属于罚息,是对于不定期实行裁决肯定义务的惩罚方式,与普通债务主债务之利息有本色属性上的区分。其次,债的了债抵充顺序的确立,在价值取向上更着重于对于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主要是对于债权人经济损失的填补;而迟延实行利息轨制的设置目的在于给予申请执行人适量的经济补偿,对于被执行人施以适量的经济惩罚,督促当事人尽快实行裁决义务,保护法院裁决的权威性。因而,本解释中确立的商定优先和本金优先受偿的原则与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干民法领域中债的了债抵充顺序其实不存在矛盾以及冲突。

因而,在执行款不足以了债全体债务时,就生效法律文书肯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实行利息的了债顺序而言,应该先了债生效法律文书肯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支付迟延实行利息。如果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生效法律文书肯定的全体金钱债务,则应该依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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