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中抛却任意撤销权的条款,是不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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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关于夫妻赠与房产已经部份实行,对于未实行部份是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问题实践中遇到一种情况,即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外一方,部份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人行使任意

一、关于夫妻赠与房产已经部份实行,对于未实行部份是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问题

实践中遇到一种情况,即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外一方,部份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尚未实行的部份再也不实行,另外一方要求继续实行。对于于这种纠纷,应认定已经经实行的部份有效;对于尚未实行的部份,应依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或者者公证手续,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对于尚未实行的部份再也不实行。

二、关于赠与合同中抛却任意撤销权的条款的效率

为避免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尤其商定赠与人抛却任意撤销权,此种商定是不是有效?是不是能够阻挠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任意撤销权是对于整个有效赠与合同的否定,其中包含抛却任意撤销权情况,该条款固然也无效;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前述商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于此条款进行了稳重的斟酌,其作为权力人,自愿抛却自己的房屋产权,相符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规模内处罚自己的民事权力的规定,故应认定该商定有效,对于赠与人拥有束缚力。咱们认为,后一种观点相符法律规定精神,赠与人自愿抛却自己的民事权力应遭到法律维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遭到必定限制,故应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抛却任意撤销权的商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要求继续实行赠与合同的,即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撑。

三、关于因不交付或者者迟延交付夫妻赠与房产造成损失的,赠与人应否承当赔偿责任的问题

实践中曾经产生过一种情况,即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交付或者者迟延交付赠与房产,给受赠人造成必定损失,受赠人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赔偿损失。对于此,应分别以不同情况对于待。如果相符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如果房产赠与合同已经经由公证,那末,人民法院应判令赠与人继续实行合同;对于于前两种情景下受赠人关于赔偿损失的要求,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撑。理由是: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力,受赠人只享有权力而不尽义务,因而双方的利益是不对于等的。如果判令赠与人赔偿因不交付或者者迟延交付赠与标的物给受赠人酿成的损失,无疑会扩展这类利益的不平衡。

四、关于对于夫妻间赠与房产公证异议的救援途径问题

如果赠与房产已经经由公证,依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经由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赠与人因而丧失任意撤销权。诉讼中,如果赠与人以公证有显明过错作为抗辩事由,主意行使任意撤销权。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赠与人的理由充沛的,可以不采信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支撑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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