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或者父子代签的股权转让协定是不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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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中,股东家庭成员的代签行动在没有获得股东明确授权以及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无权代理,但还应考察该行动是不是形成表见代理。股权尽管拥有人身属性,然而夫妻、父子瓜葛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合同中,股东家庭成员的代签行动在没有获得股东明确授权以及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无权代理,但还应考察该行动是不是形成表见代理。股权尽管拥有人身属性,然而夫妻、父子瓜葛作为特殊社会瓜葛,在其中一方处置另外一方所有且如斯巨大的财产时,另外一方完整不知情,不相符日常经验法则,此时应结合案件的相干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如因被代理人容忍家庭成员作为其代理人呈现,股权受让方有理由相信代股东签字的行动人有代理权,则形成容忍型表见代理。

案情简介

一、2016年8月22日,志成公司(甲方)与宝玉公司(乙方)签订协定书,商定将甲方的全体股权转让给乙方。协定有志成公司、宝玉公司的公章,和志成公司股东王某、徐某、李某1以及宝玉公司股东李振龙、千红花的签名,其中徐某的签名由其丈夫马某代签,王某、李某1的签名由王某的丈夫陈某代签。

二、2016年11月26日,志成公司(甲方)与宝玉公司(乙方)再次签订协定书,商定甲方将两栋楼(连同甲方公司及股权)一并转让给乙方,题名处盖有甲、乙双方的公章及双方股东徐某、王某、李某1、李振龙、千红花的签名,其中徐某的签名由其丈夫马某代签,王某、李某1的签名由王某的丈夫陈某代签。

三、2017年5月27日,志成公司向宝玉公司发送消除通知,请求消除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协定书。

四、宝玉公司、李振龙、千红花向海南高院起诉要求:1.确认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协定书合法有效;2.判令志成公司、徐某、王某、李某1继续实行协定书。

五、海南高院经审理,裁决确认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协定书无效,驳回宝玉公司、李振龙、千红花的全体诉讼要求。

六、宝玉公司、李振龙、千红花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讯决,改判支撑其一审全体诉讼要求。最高院终究裁决:撤销海南高院一审讯决,确认协定书合法有效,各方应继续实行。

裁判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是在股权转让中未经授权的家庭成员的代签行动是不是形成容忍型表见代理。在触及股权转让纠纷中,夫妻瓜葛、父子瓜葛不是形成表见代理中的权力外观,而当存在股东容忍家庭成员未经授权的代签行动事实时,容忍行动可以形成表见代理的特殊情势的权力外观,使相对于人有理由相信行动人有代理权,从而致使代理行动有效。

一、作为表见代理的一种,容忍代理须相符表见代理的基本形成要件:

1.须行动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于人相信行动人拥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3.须相对于人为善意且无差错;4.须行动人与相对于人之间的民事行动具备民事行动的有效要件。作为一种特殊的表见代理,容忍代理有别于普通表见代理的一些特殊形成要件:1.被代理人主观上存在对于无权代理行动的成心容忍;2.代理权外观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容忍行动,而无需其他客观外观事实;3.相对于人知道代理人长时间以来的行动,和被代理人的容忍。

二、股权转让显明不是家庭日常共同糊口所必要的事务,不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一)项的规定,即未经授权的配偶代签股权转让合同,不形成家事代理的推定有权代理。

三、股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财产,不但拥有财产性的经济效益,而且拥有人身属性特征,从某种程度而言,股权更像是一种权力而非财产,股权所带来的收益以及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东身份仅股权持有一方所能享有,其配偶不能必然享有股东身份。因而,配偶代签股权转让合同不能按《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的夫妻非日常家事表见代理权处理。即股权转让不属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授权的配偶代签股权转让合同不形成夫妻非日常家事代理的表见代理。

四、股权转让属于股东个人的民事行动,未经授权的配偶代签股权转让合同,区分不同情况可形成无权代理、普通型表见代理或者容忍型表见代理:1.如股东不知道其配偶的代签行动,夫妻瓜葛不能作为表见代理权的独一权力外观,相对于人以夫妻瓜葛主意表见代理权的,应不予支撑,此时该行动形成无权代理。2.如股东不知道其配偶的代签行动,但该代签行动有外部授权或者内部授权的权力外观,例如捏造的授权拜托书、搅浑视听的虚假录音、视频,捏造的代持股权合同、股东会决议等,使相对于人经由审慎的审核后相信代签配偶有代理权的,形成普通型表见代理。在这类情况下,有时候夫妻瓜葛可以形成其中一种权力外观,与其他权力外观互相左证,有时候夫妻瓜葛与代理权力外观完整无关。3.如股东知道其配偶的代签行动,但股东不昭示赞成也不昭示反对于,而是放任配偶的代签行动,则股东的容忍行动以及夫妻瓜葛形成权力外观,相对于人对于交易的信赖来源于股东对于配偶代签行动的容忍,此时配偶的代签行动形成容忍代理,股东应承当配偶代签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官认为,形成容忍代理的条件是代签行动是一个长时间反复的行动,否则相对于人不能发生公道的信赖。咱们认为,代签行动的长时间性,当然可以成为一个交易习气的表象让相对于人发生信赖,但交易习气其实不是相对于人发生信赖的主要缘由,而是股东本人的容忍给了相对于人一个授权表象而发生信赖。因而,长时间的代签行动并不是容忍代理的必要前提。此外,相对于人主观善意的标准,应为相对于人注意到了股东的容忍行动以及股东及代签配偶系夫妻瓜葛,而无需结合其他主观善意的事实。

综上所述,对于股东而言,当其赞成家庭成员或者者配偶处罚其股权时,应向相对于人出具明确的授权;当不赞成时,应该通过通知、发函等方式提出异议,及时禁止配偶或者家庭成员对于其股权的处罚行动,否则其不赞成也不反对于的容忍行动会被认定为容忍型表见代理的权力外观,从而使无权代理形成表见代理,终究由相对于人获得股权。

对于相对于人而言,其与非股东本人签订股权转让协定时,应请求代理人出示授权拜托凭证,对于代理权的根据以及来源尽到最大限度的审核义务,以避免在代理人终究被认定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其不相符表见代理中的善意相对于人要件,致使没法胜利受让标的股权。法律参谋服务囊括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其他服务等各大模块,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定制与审查、法律文书、律师函、账款催收、案件拜托等法律服务。企业法律参谋就找律赞网,当即享受高品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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