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盖章后打印的文件是不是有效?其属性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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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裁判要旨涉案《证明》材料上“原有印章(印模)”处加盖公司印章,与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尽管该《证明》系“先盖章后打印”,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盗盖印章之事实,故该先行盖章行动拥有概括性授

裁判要旨

涉案《证明》材料上“原有印章(印模)”处加盖公司印章,与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尽管该《证明》系“先盖章后打印”,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盗盖印章之事实,故该先行盖章行动拥有概括性授权以及追认属性。

案例索引

《四川国丰建设团体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海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4393号】

争议焦点

“先盖章后打印”的文件是不是有效?其属性应当如何认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经审查,国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借贷瓜葛存在本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非法集资”等犯法线索。经鉴定,“3.20《许诺书》”及“4.2《证明》”上呈现与诚信公司、国丰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的非备案印章。国丰公司印章被捏造的事实尽管与本案有牵联,但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同一法律瓜葛。原审法院根据本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触及经济犯法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继续审理本案,并没有不当。国丰公司主意“先刑后民”中断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缺少事实依据以及法律根据。

经鉴定,“4.2《证明》”上“原有印章(印模)”处加盖国丰公司印章,与国丰公司于2013年1月20日签订的《巴州区回风东路棚户区改造统购安放项目八号楼工程》、2014年2月10日签订的《裙房工程补充协定》、2014年3月26日签订的《步云楼二期项目合同备案资料》等合同文件上国丰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尽管“4.2《证明》”系“先盖章后打印”,但原审讯决认定该先行盖章行动拥有概括性授权以及追认属性并没有不当。依据司法鉴定结论,“3.20《许诺书》”上国丰公司印章与“4.2《证明》”上“现有公章(印模)”、“单位公章(印模)”印章同一。据此,原审讯决认定“3.20《许诺书》”对于国丰公司有束缚力,其实不缺少证据证明。国丰公司无证据证明“4.2《证明》”系海凤公司盗盖印章构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现有公章”起历时间晚于“3.20《许诺书》”出具时间。国丰公司该项主意亦不能成立。

“3.20《许诺书》”不背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当事人加盖印章,对于当事人拥有束缚力。该许诺书载明:“项目开发商与承建人之间的各种协定能够顺利实行,不因其各自经营或者纠纷遭遇财产查封。”“许诺人遵照以上许诺,否则许诺人自愿与借款人对于贵公司的损失承当连带责任”。2015年1月28日,国丰公司向诚信公司发函载明,因为目前抵偿物没法变现不能兑付民工工资,国丰公司赞成由其按原抵偿价收回部份抵偿房屋。2015年2月2日,诚信公司回复国丰公司,赞成国丰公司按抵偿物价格退回抵偿商业房。2015年3月25日,诚信公司向国丰公司发函,请求消除2014年2月10日签订的《裙房工程补充协定》。2015年4月20日,唐兵签署“赞成此房退回诚信公司”。2015年6月12日,诚信公司发函国丰公司,再次请求消除案涉《裙房工程补充协定》。国丰公司在案涉工程合同消除后,还以自己名义起诉诚信公司给付工程款。上述事实可证实,案涉项目开发商与承建人之间的各种协定并未顺利实行,原审讯决认定国丰公司应该依照许诺书商定就案涉借款向海凤公司承当连带了债责任,不缺少证据证明以及法律根据。

国丰公司关于“3.20《许诺书》”签订之时主债务尚未产生、许诺无效的主意,缺少法律根据。国丰公司关于该许诺书不相符债的加入前提的主意,亦不成立。国丰公司认为该许诺书与“4.2《证明》”不合常理的理由,均系推测,缺少事实依据。法律参谋服务囊括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其他服务等各大模块,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定制与审查、法律文书、律师函、账款催收、案件拜托等法律服务。企业法律参谋就找律赞网,当即享受高品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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