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中关于背约金条款的商定是不是还拥有束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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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案件详情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文全,男,1970年12月20日诞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再审申请人朱华云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下列简称新吉润公司)、公主岭市

案件详情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文全,男,1970年12月20日诞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再审申请人朱华云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下列简称新吉润公司)、公主岭市金业职业培训学校(下列简称金业学校)、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润鹏分公司(下列简称新吉润公司润鹏分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文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档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140号民事裁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于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朱华云申请再审称:(一)朱华云与新吉润公司润鹏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补充协定》商定,新吉润公司润鹏分公司未定期支付工程款时,对于所欠工程款按逐日千分之二计息。该《工程施工补充协定》虽无效,但合同中商定的清理条款有效,应该据此认定工程款的利息。二审法院裁决依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合用法律过错。(二)金业学校作为发包人,应在未付工程款规模内对于新吉润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等费用承当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裁决金业公司不承当连带付款责任,合用法律过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朱华云的再审申请,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原审法院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认定是不是过错;(二)金业学校应否承当连带责任。

(一)关于原审法院认定的工程款利息是不是过错的问题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4月4日,王文全以新吉润公司润鹏分公司的名义与朱华云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协定》,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朱华云。因朱华云未获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案涉《工程施工补充协定》无效。《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以及清算条款的效率”的规定,其实不涵盖合同无效情景。朱华云关于该《工程施工补充协定》虽无效但其中清理条款有效的主意,没有法律根据。《工程施工补充协定》关于迟延支付工程款需要承当的背约金责任的计算方式的商定,也因合同无效而无束缚力。在案涉《工程施工补充协定》无效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酌定新吉润公司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并没有不当。朱华云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金业学校应否承当连带责任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意权力的,人民法院应该追加转包人或者者背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者背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裁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规模内对于实际施工人承当责任。”二审法院查明,金业学校作为发包人,新吉润公司作为背法分包人,金业学校与新吉润公司润鹏分公司、王文全之间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双方债权债务瓜葛已经经结清。金业学校不存在欠付新吉润公司工程款的情景,二审法院据此驳回朱华云关于金业学校应答其承当连带付款责任的主意,合用法律并没有不当。朱华云虽主意金业学校在欠付工程款规模内承当连带付款责任,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金业学校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景。朱华云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朱华云的再审申请不相符《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景。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华云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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