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典质权善意获得的形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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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不动产典质权善意获得的形成要件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一十一条仅对于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获得规定了形成要件,并未对于不动产典质权的善意获得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言

不动产典质权善意获得的形成要件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一十一条仅对于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获得规定了形成要件,并未对于不动产

典质

权的善意获得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言及“当事人善意获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动产典质权的善意获得应相符下列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过错。就典质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不是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罚人设立典质权的行动。这是指行动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罚权的情况下在别人的不动产上设立典质权的行动。

3、债权人在典质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典质权设立之时。

4、已经进行典质权设立登记。如果典质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力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典质权设立的效率,而不能合用善意获得轨制。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罚权人将不动产或者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相符以下情景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公道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者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登记的已经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获得不动产或者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罚权人要求侵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获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合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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